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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正大学体育馆使用管理要点-国立东华大学体育中心NDHU
國立東華大學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99.1.13本校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綜理校內各運動場館(以下簡稱各場館),發揮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各場館包括體育館、室外運動場地、田徑活動中心、游泳池,以及相關附屬設施和設備。
第三條、本校運動代表隊、其他社團及校外社團,或校內外之個人,欲借用或付費使用各場館,均須經過本校體育中心核可,並應依據各場館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各場館提供之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校內體育教學與研究。
體育中心主辦之運動競賽。
校內運動代表隊訓練。
校內社團活動。
校內個人。
校外人士及社團。
第五條、本辦法之優先順序,原則上以預約使用之時限作為調節機制。各場館開放預訂借用時限之前,體育中心應先行確定教學與研究、運動代表隊之場地使用時間表;若有逾期更改,必須在尊重已預約借用單位與使用人之前提下自行協調。
第六條、借用各場館,須經由網路預約。網路預約可預借當日算起六天後至一個月間場地,同一個借用在同一天、同一之場地僅能借小時如需辦理全國、全校或全系性活動,提具企劃書申請表體育中心及相關單位核可第七條、因故取消更改借用時段,同一學期內累積次,該借用。第八條、開放使用時間:
早上六時至夜間廿三時 (體育館由早上七點~夜間廿三時廿時)。
寒暑假使用時間依本校寒暑假上班時間另行訂定公告。第九條、本校行政單位舉辦之全校性活動免於收費。本校社團舉辦全校性活動、非營利組織、公家機構單位至多可享5折優惠。特殊專案可簽請 校長同意。
第十條、運動場館由體育中心經營管理,惟涉及總務處業務者,應會同總務處辦理。
第十一條、借用單位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場館可勒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管理人員或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得令其離場或另行報警處理:
未依規定完成申核使用之程序即逕行使用。
違法犯紀或妨害公共安全。
違背活動宗旨、與申請登記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
任意使用尖銳或敲擊工具、穿著可能磨損地面之硬底鞋、高跟鞋,或可能造成建築設施與器材設備額外耗損、故障或毀壞之行為。
其它有違本校規章或規定之情事。
第十二條、使用過程中(包括離場)如對校產有任何毀損,須照價賠償。修繕過程之停用損失亦由借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補償。如需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體育中心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
第十三條、任何宣傳物品(例如:海報、旗幟…等文宣)及需擺設攤位,須經體育中心同意蓋章並依指定之範圍進行張貼與擺設;違反規定者,經勸導後未經改善,得以進行撤除。
第十四條、各場館使用過程,如造成他人權益或人身損害之情事者,使用人或借用單位須自行擔負各項法律與道義責任;若有損本校校譽、校產、或教職員生之權益或身心傷害,除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處置外;得停止其借用權利至少一年。
第十五條、各場館基於健康促進之功能與形象,嚴禁飲酒、吸煙、嚼食檳榔,使用人的衣著與行為須合乎一般體育運動規範;違反規定者,借用單位須協助勸導經勸導後未經改善,得以勒令離開使用場館或場地。
第十六條、借用各場館舉辦非體育性活動時,借用單位應負責將演出與活動內容或展出範圍呈報有關機關,並在使用前將核准副本抄送本校存證;部分場館須另舖保護墊後方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場館嚴禁任意穿越場地、無專業監督或非專屬場地之投擲擊打運動及其它經證實有危害本身或他人健康之虞的行為;違反規定者,借用單位須協助勸導,經勸導後未改善,得勒令離開使用場館,如有任何損壞需照價賠償。
第十八條、各場館使用之空間與器材設施均應於離去前復原、物歸定位、保持整潔。大型廢棄物、資源回收、各種材料殘餘或一般垃圾,借用單位與使用人須自行擔負善後清理之責任及費用;違反規定者,經勸導未經改善,借用單位或使用人借用權至少一。
第十九條、各場館可使用擴音設備,但不得影響校區安寧,須良善配合本校校區安寧並服從管理人員或警衛之勸導。
第二十條、使用期間之場館內外秩序、安全、交通疏散等事宜,借用單位應自行周密計畫維護,並於事前自行與治安單位取得聯繫,若發生意外事故,借用單位應負全責。借用單位與使用人應遵守本校之各項交通與停車規定,並應視需求自行配置人力疏導交通。交通指揮服務人員應穿著統一易識別之反光服裝,並於活動前30分鐘開始執勤,至活動結束後30分鐘結束勤務。違規行車或違規停車獲開罰單或上鎖時,比照本校校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遇有雷電風雨等不良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為顧及安全而須停止活動或緊急疏散時,借用單位與使用人應遵從本校相關人員之指揮進行疏散,不得求償。
第二十二條、凡有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癲癇症或其他重大疾病,以及如肺結核、砂眼、皮膚病或其他傳染病者,借用單位與使用人應善盡告知責任,並依據相關規定接受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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