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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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015 证券代码:835896 证券简称:天津华宇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天津华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 年1 月19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乔志强、刘宝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周丽娜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周丽娜律师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天津港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华宇股份有限 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满开勇、李文斌 1 / 6 公告编号:2016-015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天津港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张㠉;天 津华宇股份有限公司职员骆静、牛敏 4.其他信息: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乔志强和刘宝于2013 年7 月1 日与被告天津空港劳务派 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天津市劳务派 遣单位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 年7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 30 日止。用工单位系被告天津华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 宇),劳务派遣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工作岗位为物流操作员。 原告在天津华宇的工作时间为上24 小时,休息24 小时,无休息日, 无法定节假日。2015 年6 月25 日左右,天津华宇因派遣期限到期, 解除与原告乔志强和刘宝的劳动合同,后原告刘宝又与天津华宇合 作的新的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继续在天津华宇工作。原告认 为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经济补偿金、加班 费等事项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 起诉讼。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2 / 6 公告编号:2016-015 原告乔志强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自2013 年7 月至2015 年6 月延时加班费76,728.00 元、周六日加班费 125,172.00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19,589.00 元; 2.被告支付2015 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009.00 元; 3.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726.00 元;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刘宝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2013 年7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延时加 班费121,136.00 元,周六日加班费121,988.00 元,法定节假日加 班费14,230.00 元; 2、被告支付原告2015 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932.00 元; 3、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04.00 元。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劳务公司辩称: 1.我们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是客观事实,但解除合同是原告自 行主动提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2.不同意支付加班费,被告只是代发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支付 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被告都已经足额支付给原告,我们认可仲裁 裁决内容。 3.被告系派遣单位,不参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工作,不知道原告 是否休了年休假。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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