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上海国家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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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上海国家税务局

* * * * * * * * * * * * 必威体育精装版文件和其它相关事项 相关事项 1.混合销售问题 A、如何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 B、《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建筑业混合销售的规定? C、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混业经营的规定 D、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建筑业混合销售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规定? E、老项目混合销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关于混合销售的补充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其他补充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其他补充规定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其他补充规定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其他补充规定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其他补充规定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其他补充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相关事项 2.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A、 《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B、(财税〔2008〕81 号)文相关规定 C、财税〔2012〕75号文相关规定 D、结论(区分两种情况) 相关事项 3.老项目总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凭证问题》 A、《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相关规定 B、后续口径 相关事项 4. BT融资建设增值税处理 区分三种情形 相关事项 5. EPC项目建设增值税处理 A、概念 B、如何使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相关事项 6、建筑业多缴营业税处理问题 A、《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相关规定 B、后续口径 质押金、保证金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相关事项 7、其他具体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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