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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引-厦门消防网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编号:0-N-07-05-01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三、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
(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支队防火监督处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
四、办理对象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类别详见附页。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13、14、15、21、24条;
《福建省消防条例》;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纸,与上述内容无关的图纸无需提供);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从2012年9月1日起,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的证书和检验报告。关于出厂合格证,对每一规格消防产品,可只提供一份出厂合格证。
对能够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产品,可不提供消防产品的证书和检验报告。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构件、材料的“证明文件”,分两种情况:1.对于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及组件, “证明文件”是指《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阻燃标识发证检验报告以及阻燃制品标识; 2.对其他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提供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见证检验报告。)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指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结论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
注:
1、上述申请材料(纸质)均需一式一份,以上表格及范文均可在”厦门消防网”下载。
2、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请携带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申请人”指的是申报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在上述每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字并签注日期。
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
4、建设单位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需提供下列材料: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仅提供申请复查报告。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备案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备案。
(二)窗口受理
申请人提交本指南第八条所列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存档。
对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
对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检查。
注:根据《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对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在 “使用性质”一栏中选择“依照法规应予抽查的建设工程”:
1、建筑面积超过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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