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津贴-HiNe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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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津贴-HiNet

公教人員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 免稅金額之查填說明 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免稅申報之適用對象 ★法源: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中央文職公務機關有眷員工房租津貼支給辦法  臺灣省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房租津貼發給辦法 ★例外: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3.10.23.(63)局肆字第23419號函釋,應徵(召)服兵役職務代理人可支領實物配給、房租津貼。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9.1.16.(69)局肆字第0935號函釋,國民中小學懸缺代課教師(非一般短期代課)得支領房租津貼及實物配給。 ★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規定: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    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    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財政部85.9.4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釋 1.「78年6月30日前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原支領經併入專業加給項目之房租津貼」、「79年6月30日 前進用該等人員原支領經併銷之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84年6月30日前進用該等人員原已報領經併銷之眷屬實物代金」,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有關規定未修正前仍得繼續免納所得稅。 ★免稅效益:(100年度所得稅級距表 )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房租津貼、實物配給免稅申報基本限制 房租津貼申報之相關規定 ★併銷時間:78年7月1日全數一次併銷,故欲申報房租津貼免稅扣除額者,須以78年 6月30日(含)以前己任公職者為限。此類人員如曾支領房租津貼且經併銷有案者,其迄今之薪俸結構中,仍含有「房租津貼」在內。爰依所得稅法規定,該「房租津貼」之金額可自年度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 ★78年7月1日起,因政府已取消房租津貼之發給,爰嗣後新進之公教人員,其薪資內涵已無房租津貼項目,從而亦無法適用免稅扣除額之規定。 ★公教人員在78年 6月30日(含)以前,當時未配住公有眷舍而准予申領房租津貼有案,而現在亦未配住公有眷舍者,即可依目前之職務等級申報「房租津貼」免稅額。 ★78年7月1日以前曾支領房租津貼並經併銷有案者,在併銷後曾住公有宿舍,致依規定不得報領房租津貼者,如現在已未居住公有宿舍,仍得申報房租津貼免稅額。 ★房租津貼扣繳標準係依當事人合於補辦免稅作業之當年度職等薪額為準。 ★依當時規定,與經報准領有實物配給之父母、配偶、子女同居者,可申報「有眷房租津貼」;子媳翁姑、祖孫互為扶養者,如經專案報准領有實物配給,得比照辦理。單身員工未配住公家宿舍者,得報領「單身房租津貼」。 ★曾獲核辦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者,仍得支領房租津貼並免納所得稅。 ★夫妻雙方同為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者,僅能報領一份房租津貼。 ★與配有公有宿舍之親屬同住者,其本人亦不得支領房租津貼。 ★房租津貼每月支給標準 ★併銷時間:79年7月1日全數一次併銷。故欲申報本人實物代金免稅額者,須以79年 6月30日(含)以前己任公職者為限。此類人員其迄今之薪俸結構中,仍含有「本人實物代金」在內。爰依所得稅法規定,該代金金額可自年度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 ★79年7月1日起,因政府已取消本人實物代金之發給,爰嗣後新進之公教人員,其薪資內涵已無本人實物代金項目,從而亦無法適用免稅扣除額之規定。 ★本人實物代金支給標準:每月930元。 ★併銷時間:80年7月1日起,分5年逐年併銷(每年減1口),至84年7月1日併銷完畢。故欲申報眷屬實物代金免稅額者,須以84年6月30日(含)以前己任公職者為限。此類人員其迄今之薪俸結構中,仍含有「眷屬實物代金」在內。爰依所得稅法規定,該代金金額可自年度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至得申報眷屬之口數,則須依各年度之申報上限規定辦理。 ★84年7月1日起,因政府已取消眷屬實物代金之發給,爰嗣後新進之公教人員,其薪資內涵已無任何實物代金項目,從而亦無法適用免稅扣除額之規定。 ★眷屬實物代金支給標準:父、母、配偶及11-20歲子女為大口,每人每月566元;子女6-10歲者為中口,每人每月367元;子女5歲以下者為小口,每人每月227元。(目前應僅餘大口) ★各年度眷屬實物代金報領口數上限及金額表: ★基本前提:  1.須84年7月1日以前曾申報有案。 2.須目前仍存在者。 ★配偶: 1.須未任職於(含退休)軍、公、教或國營事業。 2.須於84年7月1日以前已結緍。 ★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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