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检验与发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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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检验与发证

中 国 船 级 社 2015 第2篇 检验与发证 目 录第1章 通 则 1 第1节 一般规定 1 第2节 证书 1 第3节 检验 3 第2章 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 4 第1节 一般规定 4 第3章 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 5 第1节 一般规定 5 第2节 初次检验 5 第3节 年度检验 6 第4节 中间检验 8 第5节 换证检验 9 第4章 船底外部检查 10 第1节 一般规定 10 第2节 船底外部检查 10 第5章 签发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 11 第1节 一般规定 11 第2节 初次检验 11 第3节 年度检验 11 第4节 换证检验 12 第6章 签发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检验 13 第1节 一般规定 13 第2节 初次检验 13 第3节 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 14 第4节 换证检验 14 第7章 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 15 第1节 一般规定 15 第2节 初次检验 15 第3节 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 15 第4节 换证检验 16 第8章 签发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的检验 17 第1节 一般规定 17 第2节 初次检验 17 第3节 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 17 第4节 换证检验 17 第9章 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 19 第1节 一般规定 19 第2节 初次检验 19 第3节 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 19 第4节 换证检验 20 第10章 签发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 推或拖证书的检验 21 第1节 一般规定 21 第2节 初次检验 21 第3节 年度检验 21 第4节 中间检验 22 第5节 换证检验 22 第11章 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的检验 23 第1节 一般规定 23 第2节 初次检验 23 第3节 年度检验 23 第12章 签发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的检验 24 第1节 一般规定 24 第2节 初次检验 24 第3节 换证检验 24 附录Ⅰ 送审图纸目录 25 1 一般规定 25 2 送审(或备查)图纸目录 25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1.1.1.1 本篇规定适用于本指南要求的内河船舶的检验与发证。 1.1.1.2 对主管机关认可本指南并授权本社按照本指南的规定进行检验的船舶,经客户申请,本社根据授权协议,按本篇规定进行检验,并签发或签署相应的证书。 1.1.1.3 对客户申请本社按照本指南的规定进行检验的船舶,本社根据与客户书面约定,按本篇规定进行相应的检验,并签发或签署相应的证书。本社并不保证这些证书被主管机关所接受。 1.1.1.4 如主管机关对涉及本指南要求的船舶检验有明确规定时,则应符合其规定。 第2节 证书 1.2.1 证书 1.2.1.1 检验合格后,应按船舶适用情况,根据本篇规定签发或签署下列有关证书: (1)2)3)4)5)6)7)8)9)10)11)12)13)14)。1.2.1.2 相关证书簿和证书的格式由本社另行制定。 1.2.2 证书的签发及签署 1.2.2.1 船舶经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证书。经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相应的证书。 1.2.2.2 船舶经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合格后应在相应的证书上进行签署。 1.2.3 证书的有效期 1.2.3.1 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船舶经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合格后应在相应的证书上进行签署。 1.2.3.2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本节表1.2.4.1规定的换证检验间隔期。对航行于冰封期水系的船舶(包括自航船和非自航船),其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为每年度船舶通航期。 1.2.3.3 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 1.2.3.4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3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有效期自此次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其他情况按原换证检验到期之日算起。 1.2.3.5 在例外情况下,如船东在换证检验到期之日无法进行,根据船东申请,经验船师上船检验并经本社批准,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展期的期限内应进行换证检验,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1.2.3.6 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1)非专门设计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① 非船籍港的船舶,本社仅可签发单航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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