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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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三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一、品名条款的意义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货物描述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Subject Matter),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一般来说,要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 (2)必须是合法的; (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按照我国和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合同中的标的物的品名条款一般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予以限定,列明交易双方同意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的某种商品的文句。 合同中有关品名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固定不变的格式。如何规定,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予以确定。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商品的品名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 用文字来描述和表达商品的名称,应能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点,切忌空泛、笼统或含糊,以免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应有的困难,从而埋下纠纷的隐患。 (二)商品的品名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 从卖方而言,品名必须是他所能生产或供应的品种和型号;就买方而言,品名必须是买方所需要进口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三)商品的品名要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目前,一部分商品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在不同的地区可以有不同的叫法。为了避免误解,在签订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如果必须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名称已达成共识。对于一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 (四)确定品名时应恰当地选用合适的名称 如果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则在确定品名时,必须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外贸政策的前提下,从中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 (五)确定品名时还应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 目前通行的运送货物的班轮运费是按照商品名称规定收费标准的,但由于商品的名称不统一,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收取的费率迥异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选择合适的品名,使节省运费开始和降低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应予以重视。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是反映商品满足用户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包括商品的适合性和符合性两个层次的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若卖方的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表示品质的方法: 对于难以标准化的农副产品,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标准: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该品质指一定时间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 (2)上好可销品质(Good Commodity Quality, GMQ),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是上好的,适合于市场销售,无须说明具体品质。 规定品名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Quantity of Goods)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货物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或成分百分比等。从内容看,数量可分为数和量两部分。数指绝对数,量指计量单位。 根据《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当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常见的计量单位: 常见的计量方法: 公量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的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 公量=商品的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或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 回潮率是指水分与干量之比。公定回潮率是交易双方商定的商品中的水分与干量之百分比,如生丝、羊毛在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回潮率为11%。实际回潮率是指商品中的实际水分与干量之百分比。 例如,某公司出口羊毛10公吨,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回潮率为11%,其实际回潮率则从10公吨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测算。假设抽取10千克,然后用科学方法去掉10千克羊毛中的水分,若净剩8千克干羊毛,则实际回潮率为25%。将两种不同的回潮率代入上述公式,则公量为: 10X(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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