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篇载重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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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载重线

中 国 船 级 社 2015 第4篇 载重线 目 录第1章 通 则 4-1 第1节 一般规定 4-1 第2章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4-3 第1节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4-3 第2节 勘划位置及免划 4-4 第3章 核定干舷条件 4-5 第1节 一般规定 4-5 第2节 开口的保护与密性 4-5 第3节 排水设备和船员保护 4-7 第4章 干舷计算 4-8 第1节 一般规定 4-8 第2节 一般船舶的最小干舷 4-8 第3节 工程船的最小干舷 4-11 第4节 自卸砂船的最小干舷 4-12 附录Ⅰ 水尺标志 4-13 第1章 通 则 一般规定 1.1.1 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载重线的核定及勘划。除另有规定外,篇不适用于浮船坞。 1.1.2 1.1.2.1 按本篇规定勘划载重线的船舶,强度、应符合有关。如按本篇规定核定的干舷与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勘划载重线。 1.1.2.2 ,篇篇。 1.1.2.3 ,篇篇。 1.1.2.4 船舶装载应不超过勘定的航区载重线的上缘。 1.1.2.5 船舶应在船中、船首和船尾的两舷永久、明显地勘划水尺标志。船舶水尺标志建议按本篇附录勘划。 1.1.2.6 船舶。 1.1.2.7 ,。 1.1.3 1.1.3.1 计算型深(D1)系指型深(D)加船中处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1.1.3.2 垂线系指首、尾垂线通过船长(L)前后两端所作的垂直线。 1.1.3.3 船中系指船长(L)的中点。 1.1.3.4 干舷系指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1.1.3.5 干舷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干舷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干舷甲板。 1.1.3.6 上层建筑——系指干舷甲板上自一舷伸至另一舷的甲板建筑物,或自舷侧至其侧壁的距离不大于船(B)4%的甲板建筑物 1.1.3.7 甲板室——系指不符合1.1.3.6定义的甲板建筑物。 1.1.3.8 风雨密——系指在任何风浪下,水不得透入船内。 1.1.3.9 ——系指。 1.1.3.10 ——系指 (1)干舷甲板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 (2)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的渗透率; (3)干舷甲板首、尾升高甲板上的其他开口设有风雨密舱盖。 1.1.3.11 ——系指干舷甲板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货舱口及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1.1.3.12 ——系指干舷甲板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货舱口无风雨密舱盖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1.1.3.13 封闭上层建筑——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上层建筑。 1.1.3.14 封闭甲板室——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甲板室。 1.1.3.15 舱口围板高度——从量至舱口围板高度 1.1.3.16 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从量至舱室及舱棚门槛 第2章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第1节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2.1.1 标志 2.1.1.1 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正投影的规定如图2.1.1.1所示。 图2.1.1.1 2.1.1.2 甲板线系长为300mm、宽为25mm的水平线段,线段的中点位于船中,其上缘应为通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交点的水平线。 2.1.1.3 载重线标志圆环与圆环相交的一条水平线和圆环圆环中心位于船中,圆环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所核定最高一级航区的干舷。圆环外径为250mm、线宽为25mm水平线线段长为400mm、宽为25mm,其上缘通过圆环的中心。圆环CS,所绘“CS”字母高为100mm、宽为60mm、间距为25mm,其离水平线上缘及圆环左侧各为25mm圆环右侧绘以表示航区的字母A(或B或C),所绘“A”(或“B”或“C”)字母高为100mm、宽为60mm,其下缘与水平线上缘平齐,与水平线右端的距离为25mm,如图2.1.1.3所示。 图2.1.1.3 2.1.1.4 如图2.1.1.4所示 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标“A”的线段,表示A级航区载重B”的线段,表示B级航区载重线;标“C”的线段,表示C级J1”的线段,表示J1级航段载重线;标“J2”的线段,表示J2级 如各级载重线的间距较小影响字母勘划时,各字母的位置可适当上下移动。对J1、J2标1”和“2”的高50mm、宽30mm,其上缘居J”之中为25mm。 图2.1.1. 2.1.1.5 船舶如有实际勘划的数级航区(段)的载重线相重合时,则用字母并列表示,相邻字母的间距为25mm,如图2.1.1.5所示。 如数级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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