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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 与违约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基础 (一)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理论基础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协助、告知、照顾、保护及忠实等先契约义务。属于一种附随义务。 (三)法律特征 1.法定性。 2.相对性。 3.补偿性。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关系,发生照顾等义务。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成立的前提不同。 2.责任方式不同。 3.赔偿范围不同。 4.是否存在责任限制不同。 5.是否存在责任限制不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前提不同。 2.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 3.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须有过失。 四、我国立法上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民法通则》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合同法》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六、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2.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节 违约责任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据法律或当事人约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 1.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的补偿性;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例外:第三人利益保护契约,如合同法240条融资租赁合同规定); 4.违约责任的财产性(仅限于弥补对方所受的财产损害)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概念: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其实践 我国《合同法》,大多数的学者主张采用严格责任: 第一,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即证明被告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第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使得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就有违约责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第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大多采纳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合同法》中有具体规定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 1.《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租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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