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周 主管与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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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周 主管与管辖

(2)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首页 返回上一页 (3)具体规定:原告or被告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2条);v.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6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8条)。v.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2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9条)。v.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v.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1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v.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2条) 非原告也非被告: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0条)。 首页 返回上一页 (4)涉外特别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3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4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意见》15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6条) 首页 返回上一页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3条)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4条)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5条)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6条)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7条) 首页 返回上一页 下一页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8条)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9条)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0条)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31条)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2条) 上一页 合同履行地 ①购销合同履行地 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意见》20条) ③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意见》21条) ④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意见》22条) ⑤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⑥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的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⑦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第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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