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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第九.十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摘要:本章主要讲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需要规定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的订立及相关的知识。 第一节 货物的检验 第二节 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仲裁 第一节:货物的检验 (Inspection of the Goods)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三、检验、检疫机构 (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 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 法定检验(Making Legal Inspection) 监督管理(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公证鉴定业务(Authentic Attesting Business) 四、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1、检验证书的种类 2、检验证书的作用 常见的检验证书 第二节:索赔(Claim) 一、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规定 1、英国法的规定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 2、美国法的规定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和轻微违约(Minor Breach of Contract) 3、《公约》的规定(第25条)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4、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见第六、七章) 违约分类 二、索赔对象 (一)向买、卖方索赔 (二)向承运人索赔 (三)向保险人索赔 国际贸易业务中常见索赔事故及可能的责任分析: 案例分析1:中国某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合同,以CIF鹿特丹成交,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用信用证支付。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潮湿、发霉、变色,损失价值10万美元。据分析,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将皮具湿度降到合理程度。 问:1、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价款? 2、进口商应向谁索赔? 案例分析2: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三、索赔条款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1、索赔依据(Claim Foundation) 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索赔期限(Period of Claim) (1)约定索赔期限 (2)法定索赔期限 3、索赔的处理办法 一般只做笼统规定 (二)罚金或违约金条款(Penalty Clause or Liquidated Damage Clause) 该条款的适用场合: 违约金的性质 :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 四、定金罚则 (一)定金的含义 注:定金不同于预付款 (二)约定定金条款的意义(定金罚则) (三)运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受损方只能择其一适用(《合同法》第116条)。 第三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一)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 注意:市场风险、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均不能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Be Free from Liabilities) (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不同称呼及说明 案例分析: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不可抗力的范围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一)不可抗力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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