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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二十四章 个人汽车贷款
24.1 概述
24.1.1 定 义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汽车指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得机动车辆注册证明文件的车辆,包括新车和二手车。其中商用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用于运输经营以获利的车辆,包括货车、大中型客车、城市出租车以及其它营运车型。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1. 个人汽车贷款实行“贷款担保,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品牌由各一级分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需求确定。
2.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由各一级分行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业化、规模化、效益化原则进行审定,合作汽车经销商由各经办行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附件2-14-1)。其中,由汽车经销商提供担保的,经销商必须符合建设银行规定的资质标准,并按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4.1.2 对 象
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是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4.1.3 条 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有固定详细的住址;
3.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4.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并能够提供有效担保;
5.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6.如所购车辆为商用车,借款人还应具备合法运营资格;
7.如所购车辆为二手车,还应具备:
(1)所交易二手车仅限于自用车,且需为在取得二手车合法经营权的经营机构进行的二手车交易,不接受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的贷款申请;
(2)具有真实有效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3)所购置二手车产权明晰,可进入市场流通;
(4)所购置车辆已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且申请贷款时该车辆仍在年检有效期内,成交价或评估价不低于5万元;
8.建设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4.1.4 金 额
借款人所购车辆为自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其中,商用载货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6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对新车而言,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24.1.5 期 限
个人汽车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借款人所购车辆为自用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或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汽车贷款可以展期一次,但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24.1.6 贷款担保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质押、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其他资产抵押、第三方保证等,还可采取在建设银行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个人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
1.如以第三方保证方式进行担保,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同时提供另外一种担保措施,不接受仅以自然人进行保证的担保方式。
2.不接受仅以车辆作抵押的担保方式申请商用车贷款。
3.如借款人为港、澳、台及外国人,不接受仅以车辆作抵押的担保方式。
24.1.7 利率
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具体的利率和计、结息办法,可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协商确定。
24.2 操作程序
操作程序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规定,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发放、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阶段。
24.2.1 受理
24.2.1.1 受理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个人信贷经营部门为个人汽车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并指定经办人员受理业务。
24.2.1.2 受理程序
1. 提供咨询
经办人员应热情主动接待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向借款人介绍个人汽车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保险(包括分期还款保证保险)、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2. 资格、条件初审
经办人员在受理借款申请意向后,对借款人进行初审,并根据借款人以下情况,审慎确定其资信级别:
(1)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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