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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云南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暂行)
贫困家庭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的关键。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一定范围内的公示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实行学生本人申请,班会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处。
(2)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院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具体形式为班主任组织班会进行民主评议,到会人数不得低于全班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具体程序为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班会上口头陈述,参会同学民主评议;班级认定小组将民主评议结果集中后,将认定结果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得以班委会成员代替,住宿较为集中的班级,每个宿舍一般应有学生代表。
4.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目前,在云南省尚未确定统一认定标准前,继续参照家庭人均月收低于100元为贫困,低于80元为特困的标准执行。
认定等级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以下简称特困)和特殊困难4档。
家庭人均月收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100元)至100元(含100元)者为一般贫困,低于100元至80元(含80元)者为贫困,低于80元者为特困;家庭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和烈士子女等为特殊困难。
班级认定工作要以学生日常消费为主要依据,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相结合,按学生间相对贫困程度对认定结果排名、编号;排名不设并列。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5月进行。学校、学院、班级认定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寄送《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调查表》(或《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家庭经济调查表》 );在校学生以学院为单位到学生处领取并发放。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如实填写《云南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调查表》(或《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现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家庭经济调查表》)。
(2)各班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云南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召开班会、组织评议。
(3)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认定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的《云南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调查表》(或《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在班级评议会上口头陈述申请理由和申请等级。
班级认定小组根据学生的口头陈述、相关资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班会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排名、编号;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会进行民主评议时应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残疾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父母双方下岗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主要劳动长期患重病、子女多人同时就读于中学以上学校的农村家庭、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各班班会的意见后予以更正,并在班级范围内重新公示。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和排名,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认定结果登录。学院辅导员负责汇总各班评议结果,并上网登录。评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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