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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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业务规范(草案) 目 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市级行政许可(核准、备案)事项业务规范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建设项目用地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二)分批次农用地转用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五)国有现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转让 三、征收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采取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五、土地登记 六、占用和压覆矿产资源登记 七、探矿权转让登记 八、采矿权审批登记 九、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十、采矿权变更登记 十一、采矿权延续登记 十二、采矿权转让登记 十三、《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备案 十四、市、县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审批 十五、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乡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初审 十六、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 十七、测绘项目登记 十八、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初审 十九、地籍测绘项目设计书审核 二十、测绘资质初审 第二部分 县级行政许可(核准、备案)事项业务规范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建设项目用地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四)国有现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五)临时用地 (六)宅基地审批 (七)村镇建设用地置换 三、土地登记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五、采矿权审批登记 六、采矿权延续登记 七、采矿权变更登记 八、采矿权转让登记 九、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 十、测绘项目登记 十一、地籍测绘项目设计书审核 第三部分 开发区分局行政许可(核准、备案)事项业务规范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建设项目用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二)国有现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四)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初审) (五)宅基地审批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四、企业改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初审) 五、土地登记 前 言 一、为建立权责一致、责任明晰、决策规范、运转协调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扩大政务公开,推进工作规范标准化、审批事项法制化,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经省政府法制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查备案后,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实施。 三、本规范包括市级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业务规范20项,县级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业务规范12项,开发区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业务规范5项。 四、本规范中“20天”办理时限,均为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结期限,不含行文上报上级机关及等待批准时间。 五、根据服务便民、提高效率等实际需要,各市局可委托其派出的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县局可委托其派出的国土资源基层所办理具体业务的受理、初审等事项,但需履行委托程序,并加强监管。 六、本规范具体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更新、及时公告,并按年度进行汇总、统一发布修订版。 七、社会各界对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便今后修订时借鉴。 联系方式:太原市望景路3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法处,电话:0351-6168957、6168841、、6168461、6166784,邮编:030024 八、本规范解释权归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部分 市级行政许可(核准、备案)事项业务规范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主办与协办机构 由各市局根据内部分工确定 申请人条件 用地申请人 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国家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办理范围 一、市级批准或核准、备案项目用地。 二、县城规划用地规模控制区内项目用地。 三、省厅和部预审项目的审查。 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单位预审申请报告(要求以项目单位正式文件上报)。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规定表格、原件,报省厅、国土部预审项目需提交三份);县局对项目预审申请表内容需进行审核,并附县局初审意见(规定表格、原件,报省厅、国土部预审项目需提交三份,由承办人员、负责人签字,县局盖章)。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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