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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筒型管式炉钢结构设计
1 总则
1.0.1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圆筒形 ( 包括对流辐射型,纯辐射型圆筒炉和炉 顶烟囱,以及余热回收系统)管式炉的钢结构设计与计算(图1.0.1-1,图1.0.1-2),改 建和扩建的圆筒形管式炉可参照执行。
1.0.2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0.3 本标准代替原《圆筒形加热炉钢结构设计》(BA9-1-7-86)工程设计标准。
图1.0.1-1 对流辐射型圆筒炉
图1.0.1-2 纯辐射型圆筒炉
2 设计原则与设计顺序
2.1 设计原则
2.1.1 根据炉管等布置的要求和自然气象条件的要求,确定合理的结构方案,使钢 结构构件充分发挥结构功能,并应满足结构构造要求;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中的强度、钢度要求,此外,尚应考虑余热回收系统的设计与计算。
2.1.2 圆筒炉筒体直径等于大于 4m 时,应采用有立柱的筒体结构,立柱的根数应 为偶数,相邻两立柱之间的筒体外壁弧长应为 1.6~2.7m,立柱截面的长细比不应 大于150。
2.1.3 筒体直径大于 4m,筒体上边对流室框架高度大于4m,且筒体壁厚较薄时, 筒体上、下口环梁宜为矩形空腹组合截面。
2.1.4 筒体中间环梁上、下间距宜为2~3m。
2.1.5 有立柱的筒体,筒体壁厚不应小于4.5mm;无立柱的筒体壁厚不应小于 6mm。
2.1.6 对流室钢结构,先用持力斜撑承重时,(图2.1.6)斜撑与竖向或水平杆之间的 夹角宜为30°~60°。
2.1.7 对流室立柱截面的长细比不应大于 135;底大梁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 L/450 (L-对流室底大梁的跨度);支承烟囱的顶大梁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L/400 (L-顶大梁 的跨度)。
2.1.8 对流室侧面(沿对流炉管长度方向)桁架宜避开吹灰器布置的方位。
2.1.9 对流室侧向横梁间距宜为2.5~5m。
2.1.10 对流室顶部烟囱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在对流室顶面应设置平行顶平面的斜 支撑。
2.1.11 顶部烟囱的高径比不应大于 20,当下部带有圆锥段时,圆锥段的底圆直径 一般可取烟囱直径的1.5~1.8倍,锥顶角不应大于60°;当下部带有天圆地方段时,天 圆地方段相对壁板的交角不应大于60°;烟囱壁板厚不应小于6mm。
图2.1.6 带持力斜撑的对流室
2.1.12 炉顶烟囱的底座连接,当采用法兰形式时,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6,螺栓间 距不应大于250mm(图2.1.12(a));当采用高台底座形式时,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24,螺 栓数量不应少于8个(图2.1.12(b))。
2.1.13 炉底柱采用工字钢时,其规格不应小于工 20a;采用双槽钢组合截面时,其 规格不应小于(16a。
2.1.14 柱脚底板厚度不应小于14mm,当为高台底座(图2.1.14)的柱脚时,高台底座 的盖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a)法兰形式 (b)高台底座形式
图2.1.12 炉顶烟囱连接形式
2.1.15 地脚螺栓不应小于M24,对于轴心受拉柱的柱脚,每根立柱的地脚螺栓不应 少于2个;对于偏心受压柱的柱脚,每根立柱的地脚螺栓不应少于4个,地脚螺栓采用双螺母固定。
图2.1.14 柱脚形式
2.2 设计顺序
2.2.1 选材,钢结构选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建厂区域冬季计算温度等于低于-20℃时,应采用Q235-B钢或16Mn钢;当建 厂区域温度高于-20℃时,应选用Q235-B.F钢;
注:冬季计算温度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冬 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见BA9-1-6-96)附录E。
b) 焊接用焊条,焊丝应符合现行标准《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和《焊接 用焊丝》的规定,所选择的型号应与母材金属强度相适应;
c) 采用普通螺栓连接时,材质应符合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中规定的 Q235 -B 钢;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材质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型式与技术条件》中的规定。
2.2.2 设计指标,本标准采用容许应力法设计.
a) 钢材的容许应力值、焊缝的容许应力值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容许应力值,应分别 按《石油化工管式炉钢结构设计规范》SH3070-95中的表 3.22、表 3.23和表 3.24 选用;
b)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石油化工管式炉钢结构设计规 范》SH3070-95中的表6.3.1-1和表6.3.1-2的规定。
2.2.3 荷载分类及其效应组合应按《管式炉钢结构设计荷载确定》(BA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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