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保险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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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_保险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的长期实践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行业规范和业务处理的原则。这些原则先后被各国有关法律吸收,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 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fides); 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损失补偿原则(indemnity). 学习目标: 通过这一部分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概念、订立本原则的意义及内容,要明确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这几个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怎样坚持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来源 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 一、什么叫保险利益原则? 1、什么叫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区别…… 2、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3、保险利益的作用?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的必备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4、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的利益)的区别? 利益载体、利益主体、利益大小等 5、确定保险利益大小的依据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6、什么叫保险利益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二、为什么要坚持保险利益原则? 1、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使投保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变得无利可图; 2、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为保险人进行赔付提供科学依据; 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怎样坚持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来源 (1)财产保险: 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合法权利。 思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哪些权利?即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于一定范围内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定物权;(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用益物权原则上系就他人之物而成立;(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包括财产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货物承运权、保管权等。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各种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是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如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等。 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运费收入等; 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它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债务人格守信用、雇员对雇主的忠诚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关系: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亲属关系:具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等 思考:在雇佣及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中谁对谁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采用“利益主义原则”; 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采用“同意主义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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