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2-20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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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2-2012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之适用条件 仅适用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有争议的条款:用语明确、清晰、无歧义不能适用 依通常解释能解决的不适用 应当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 协商或特约条款不适用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1. 文义解释(或称字面意思解释、书面的和法律上的解释): 按保险合同条款用语的文字及特定含义或使用方式解释。 如普通解释、整体解释(结合上下文)、技术性解释(专业的、法律的术语等) 2. 意图解释(Interpretation):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当时的真实意图来解释。 美国合同法巨匠科尔宾说:“法院的目的都是要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只要他们曾共同具有这种意图” 3. 补充解释:借助商业习惯或国际惯例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是指对条款的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效力 解释的效力应与保险合同条款出处、所拥有的解释权以及相对应的解释等相适应才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出处可分为: 第一类是以《保险法》为基准制定的条款 第二类是由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条款 第三类是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条款 第四类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制定的条款 第一二类条文和条款,其解释效力应按照对国家法律解释的形式进行说明,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学理解释。 第三四类条文和条款,解释权在合同主体双方,双方承认或协商一致才具有约束力,或由仲裁机构和法院作出解释。 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法 (一)协商 (二)调解 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合同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在第三者主持下进行协商的方式。 由于第三方调节人的身份不同,保险合同的调解可分为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后两者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仲裁 1. 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民间团体) 3. 仲裁的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四)诉讼 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 (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 基本义务: 1. 缴纳保费义务 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缴纳保费义务,其法律后果是: 以按时缴纳保费为生效条件的合同不生效 财险合同,保险人有权要求缴纳保费及利息,或合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将使合同处于中止期,保险人催告后仍未交合同自动终止。 2. 及时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如改变用途 我国保险法规定: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 3.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 4. 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我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投保方基本权利: 1.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 保险法第17条(esp.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保险金请求权和解约权 保险金请求权的时间限制: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有效,超过期限权利消失;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金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行使有效。 解约权即退保权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收取保费权、解约权、增加保费权利和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权。 义务: 1. 说明义务 2. 及时签发保单义务 3. 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4.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5. 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查勘检验费用及依法规定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格式条款提供及一般性说明 ●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足够提示注意+明确说明 ● 提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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