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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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我国的海洋环境污染 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法沿革 第三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第五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他主要规定 第六节 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第一节 我国的海洋环境污染 一、海洋污染的概念 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直接用海洋污染的概念,而是用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表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从人类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看,海洋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三类:首先是陆地污染源,其次是海上污染源,再次是大气型污染源。 石油污染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我国海域发现的溢油事件约10起,其中主要有:   6月6日,“闽油1号”与海南“东方洋”货轮在福建海域相撞,近百吨柴油泄露,造成4个乡镇附近海域污染。   10月15日,东海平湖天然气海底输油管道在位于岱山登陆点KP2.46公里处断裂,造成300立方米的原油泄漏。   11月14日,“德航298”油轮在珠江口虎门大桥附近水域被挪威籍“BOW CECIL”轮撞沉,船体严重破损,所载的230 立方米燃料油全部泄漏入珠江口狮子洋、伶仃洋海域,受污染水域面积约390平方公里。   11月15日,载有975吨原油的“乐安16号”油轮撞在东营港南防波堤上,大量原油溢于防波堤、海滩和附近海域。   12月24日,“莞新交机510”油船在珠江口内伶仃岛附近水域被撞沉,所载的柴油全部泄漏入海,造成约40平方公里海域的油污染。 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法沿革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源于20世纪70年代。针对入海河口海区、港湾、内海和沿岸海域的局部区域环境污染状况,国务院在1974年批准制定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在有关单位内部试行。1979年,我国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此国家还于1982年4月发布了《海水水质标准》。到1982年,我国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1983年国务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还制定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之后相继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1990年)、《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等。 第三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二、污染者付费原则 第四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一、海洋环境标准制度 二、海洋排污收费制度 三、限期治理制度 四、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 五、海洋污染事故报告及应急制度 六、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七、强制淘汰制度 八、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九、三同时制度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 二、关于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政府各行政部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人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有关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1.总量控制制度。 2.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3.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 为了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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