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功能食品的评价、管理和质量控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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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功能食品的评价、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八章 功能食品的评价、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一节 保健食品评价 主 要 内 容 检验评价依据 审评基本要求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实验动物的选择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时应考虑的问题 审评结论的判定 一、目前评价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机构:49家 功能学评价机构:31家 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机构:34家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真菌菌种鉴定: 3 家 益生菌菌种鉴定: 2家 1、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机构(49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除山西、西藏以外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首都医科大学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检验中心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究所 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保健食品功能学检测中心 同济医科大学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哈尔滨医科大学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 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昆明动物研究所细胞与分子进化开放实验室 安徽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研究所 甘肃省医学科学研究院 3、真菌菌种鉴定机构(3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南开大学生命科学院 4、益生菌菌种鉴定机构(2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大学华西公卫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山东大学公卫学院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三、审评的基本要求 1. 配方 原(辅)料、用量、理化性质 2. 剂量 食用方法及用量 3. 工艺 规格化产品 符合配方、工艺、质量标准 4. 批号 注意批号是否一致,益生菌、奶制品等保质期短的除外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2.一般无需进行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质: 采用传统的工艺及食用方式 水提取物,常规服用量,无不安全性报道 来源、工艺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营养强化剂 或营养素补充剂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3. 需进行一阶段和三项致突变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质且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 (1)服用量与常规用量相同 急性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 (2)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 还需加做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4.需进行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文献显示无危害,人群长期食用; 具有国际性毒理学评价结果的已知的化学物质,产 品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 国外广泛食用且能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 卫生部规定允许使用的动植物及其提取物或微生物。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5.需进行一至三阶段毒性试验的情况: 一、二阶段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不一致的 国外少数国家或地区食用的原料或成分 水提取物,大于常规服用量 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大于常规用量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6.需进行一至四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和成分 国内外均无食用先例 7.敏感指标及敏感试验的保健食品 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8.保健食品新原料 保健食品新原料是指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卫生部公布或批准可以食用以及生产普通食品的范围内,拟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以及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为新原料。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在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过,或卫生部已批准为新资源食品的原料,符合以下情况的仍按新原料进行管理: 未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尚未列入卫生部公布或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名单内; 卫生部已批准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明的申报单位不一致。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 ①无食用史 需做四阶段试验 ②局部地区有食用史 需做三阶段试验 其中 ,100倍摄入量300倍 需做第四阶段试验 ③ 有食用史 需做二阶段试验 经评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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