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分销服务贸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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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分销服务贸易

第八章 国际分销贸易服务 第一节 国际分销服务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分销服务的定义与范围 分销渠道(Distribution Channel) (营销大师菲利普·科特勒) 是指某种商品(Commodity)或服务(Service)从生产者(Producer)向消费者(Consumer)转移的过程中,取得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或帮助所有权转移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分销服务的定义与范围 指产品销售过程的服务交换,主要包括:商业销售,主要指批发业务;零售服务;与销售有关的代理费用及佣金等;特许经营服务;其他销售服务。 佣金代理服务是指货物或者商品的代理商、经纪人、拍卖者或者批发商在费用或者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销售以及提供的相关性附属服务。 批发服务是指将货物或者商品销售给包括直销员在内的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其他的专来用户或者其他的批发商,并提供相关附属服务。 零售服务是指从固定地点(如商店、小货摊等)或者无固定地点,销售个人或者家庭消费用的货物或者商品并提供相关附属服务。 特许经营指出售一种产品的使用、商号或者特定的商业方式体系,以换取使用费。产品和商号的特许经营涉及转让商号以换取使用费,还可能包括该商号产品的独家销售义务。商业方式的特许经营涉及到转让整个商业运作模式以换取使用费,可以包括商号、商务计划和培训材料以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分销服务贸易壁垒 (一)明显的服务贸易壁垒 设立商业存在的限制 市场准入的限制 自然人流动的限制 对外国公司的歧视性待遇 (二)、国内法规 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分销服务贸易壁垒的形式 成员在分销服务业的承诺中经常排除一些产品的承诺 对于公司内部的主管及职员有国籍和居住地要求 外商投资制度的壁垒 限制或禁止外国提供者采取合资方式 对于利润或现金转换或汇回国内过多的费用及税金负担 签证或使用权的限制或课征过多费用及税金 对外国提供者课税的不公平待遇 国内法规方面 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原因、奖励及其他促销活动的开展进行限制 四、对分销服务业的要求 通过目前服务业的谈判,改善成员对分销服务业中承诺的情形 市场开放承诺的要求 希望更多的成员对分销服务业所有提供模式 作出承诺 应检讨提供模式一、模式二和模式三的任何限制是否合理 对于提供模式三在零售服务业清楚定义以及非歧视性的经济需求测试;在提供模式四中应进一步讨论在特定服务规定中如何改进及加快短期自然人移动 成员要在以下部门和次级部门承诺“无限制)。如农业初级产品等 建议尚未对分销服务做出承诺的WTO成员,先理清提案中所列的壁垒,而后作出承诺 改进服务第三种提供模式的承诺,特别有关海外建立公司的法人形态 废除对外国资本投入的限制 基于国家安全、食品安全或公共健康理由而限制食品分销,应重新审查。 服务贸易理事会须在特别会议室时检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国内规章,以理清分销服务范围 若成员已经采取自愿性自由化措施,超越其特定承诺表时,应给予记点奖励方式 跨境服务提供模式与电子商务直接相关,所以特定承诺对电子商务的活动应没有限制 基于核心商品的分类继续使用服务业分类表进行分类 对批发及零售的分销服务业的经济需求测试规定废除 对分销服务业提供者的数量限制应取消 对于居住及国籍的限制性规定应废除 第二节 国际分销服务贸易的发展 一、分销服务在各国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分销服务贸易产业结构存在相同点 三、分销服务部门结构发生变化 四、电子商务影响分销服务贸易发展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成员分销服务承诺 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分销服务方面的承诺特点 发达成员的开放程度远远高于发展中成员的开放程度 各项目承诺有所差别 在服务提供模式上承诺各有侧重 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分销服务贸易承诺表中的各种限制 (一)市场准入限制 (二)执照发放要求的限制 (三)投资限制 (四)水平限制 (五)最惠国待遇豁免 三、分销服务业市场开放状况 (见书P240-246) 第四节 主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特许经营服务贸易法规 一、美国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大致可分为四类: 联邦政府的专项法规; 州政府的专项法规; 普遍适用的经济法规,如《公司法》。《反垄断法》、(注册法》等,既适用于独立的商业公司,也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连锁经营; 行业规范,如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规范,只对其会员 二、加拿大特许经营相关法规 加联邦政府没有设立专门部门管理特许经营,也没有制定针对特许经营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连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署也不需要加政府的批准。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特许经营所涉及的房地产、收入税收、商标版权、用工标准以及有关市政规章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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