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训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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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训内容

实训一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和债的一般原理 实训内容: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的实训 债的一般原理 实训要求:掌握所有权的一般原理和债的一般原理,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原理解决实际问题。 实训时间:2011年9月24日 (一)案例: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瑞士产的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被周某盗走,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纠纷。 (二)问题: 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三)分析: 1、孙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钱某人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对价,依法取得了该表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武某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是动产;第二,转让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三,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盗,属于赃物,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二、债权的一般原理实训 (一)案例: 甲和乙订立了买卖香蕉的合同,约定甲向乙批发香蕉1000公斤,每公斤1元,共计一千元货款。在本年度五月份交货付款。由甲将香蕉运至乙的冷藏库,运费由乙负担。到了四月,由于天气比往年都热,香蕉提前成熟。甲自家的冷藏库容纳不了全部香蕉,于是通知乙请求准备冷藏库,他要提前将香蕉交付。乙回复说他的冷藏库暂时没有空地方,不愿意现在就接收香蕉。过几天后甲看到香蕉部分腐烂,就租车将香蕉运至乙处。乙让甲查看乙的冷藏库,确实没有地方,双方都无法采取更好的措施,只有把香蕉放在外面。后香蕉大约损失了200公斤。甲要求乙负担部分损失,乙认为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所以拒绝。 (二)问题: 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何时? 2、乙是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三)分析: 1、履行期限是本年度五月份。 2、乙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甲是提前履行,而乙没有地方储存是没有过错的,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提前履行而提前履行对债权人没有损害的,债权人应当接受。但是在本案接受方有拒绝受领的合理理由。 实训二 合同法和担保法 实训内容: 合同法的实训 担保法实训 实训要求: 掌握合同法和担保法基本法律原理,运用合同法和担保法解决实际问题。 实训时间:2011年10月14日 (一)案例: 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二)问题: 1、合同是否生效?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三)分析: 1、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生效,虽然甲乙已签署了合同,并且该合同成立,但没有登记,只是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权。 2、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二、担保法的实训 (一)案例1: 甲经营需17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17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问题: 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分析: 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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