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机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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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机构)课件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卫生“三同时”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 )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鲁煤监职卫[2012]222号,原鲁煤监职卫[2012]63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及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预评)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设计、控评、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总则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责任 职责分工执法依据: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安全监管部门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33号)-国家煤监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函》(煤安监函《2012》7号)-省煤监机构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鲁编办[2012]142号)-山东煤监局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执法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煤矿建设项目(一审核,一审查,一验收):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职业卫生“三同时”主要内容 一、几个概念 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职业病防护设施: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三道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验收。 职业卫生专家库(第50号令):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山东煤监局于2012年6月20日以鲁煤监职卫〔2012〕125 号公布了第一批职业卫生专家名单,2013年5月14日公布实施《山东煤矿职业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10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生产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现状评价 。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前置条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未提交或未经审核同意的,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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