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签证簿的使用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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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签证簿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部分 船舶签证簿管理和使用 一、船舶签证簿的取得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船舶签证簿是办理船舶签证的专用文书,是记载船舶办理签证情况的证明文件,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签注。 第二十二条 船舶签证簿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核发、换发、补发。 取得: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核发、换发、补发 要求:随船保管;其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也不得在其上签注 法律地位:是表明船舶已经办理签证的证明文件 例外:船舶或船员涉及违法犯罪或其他案件时,因调查取证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签证簿作为证据保全。 二、船舶签证簿的内容和格式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船舶签证簿的格式、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规定。 封面 船舶签证簿使用须知 船舶概况 船舶证书 船员证书 记事栏 船舶签证申请单 船舶签证簿的功能 功能: 1、申请书 2、批准书、不予批准书 3、 船舶基本信息载体:船舶概况、证书信息、船员信息 4、 管理信息的载体 5、声明 三、船舶签证簿的核发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 申请材料和核发程序:申请书 核发的情形: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 核发主体: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其他记载事项变更的处理 四、船舶签证簿补发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船舶签证簿遗失、灭失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提交最近一次经海事管理机构签证的船舶签证申请单复印件。 可以申请换发的情形:遗失、灭失 补发主体: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材料:书面申请、最近一次经海事管理机构签证的船舶签证申请单复印件。提交责任人是申请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复印件。 五、船舶签证簿的换发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船舶签证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申请换发时,应当交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 换发情形:使用完毕、污损不能使用 换发主体:船籍港、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机关、签证点) 材料:书面申请、前一本签证簿 六、核发、换发、补发签证簿中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 海事管理机构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应当将船舶概况填写在船舶签证簿内,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换发的,应当将换发情况书面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条件:情形、材料符合要求(要求在:第二十二条) 时间:当场 职责:填写船舶概况、加盖印章 非船籍港换发时附加职责:通报船籍港 七、证书校核和记载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应当在申请时交验相应证书。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签署记载人的海事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 对申请人的要求:可以 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应当受理,予以校核和记载 记载其他要求:签署记载人的海事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印章 目的:便民,提高效率避免重复劳动,推进信息化 校核章的格式 八、船舶签证簿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船舶签证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者擅自涂改。使用完毕后,应当在船保存两年。 船舶报废、灭失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时,船舶应当将船舶签证簿交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注销 使用要求: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使用完毕保存两年 注销的情形:船舶报废、灭失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时 主要后签证簿由船舶保存 注销的办理:可行的方法是确认注销、剪角作废。 九、船舶签证簿的注销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船舶报废、灭失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时,船舶应当将船舶签证簿交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注销 注销的情形:船舶报废、灭失,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 注销的机关:船籍港 注销后的保管:船舶保管、保存两年 注销可行的方法:确认注销、剪角作废 十、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签证簿。 骗取 伪造,变造 租借 冒用 十一、船舶签证簿管理新的特点 船舶签证申请书与批准书合二为一 优化了船舶签证申请文书的内容 增加了船舶特定事项记载栏 提高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校核、校核时填写执法证编号,船籍港要收集信息、异地核发要通知船籍港,按照31条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体现合理、便民:增加船舶经营人为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减少,签证地海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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