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实务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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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实务3

《财务会计实务》 内容回顾 1、消费税14个税目的具体内容及相对应适用税率 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卷烟和白酒 【导入案例】农机化学校培训收入纳税案 福建省宁化县农机化学校是从事该县农民农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全民事业单位。1994年1~7月,该校开始举办农用车驾驶员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按照规定,发给学员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准驾驶农用运输车、大型拖拉机。 1994年11月14日,宁化县地税局对该校进行例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校1~7月取得农用车驾驶员培训费收入102 810元,但该校未办理纳税申报。地税局依据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对其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共计5140.5元,同时还征收了城建税257.03元,基础设施附加费257,03元,教育费附加154.22元,总计征收税费5808.78元,并发出书面通知。12月12日,农机化学校缴清了税费。 几天后,三明市地税局在组织税收复查时,发现农机化学校划交宁化县交警大队43 100元直接冲减农用车培训收入,三明市地税局当即作出补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等计2435.15元的处理决定。农机化学校对此有异议,要求协商而迟迟没有缴纳。1995年6月5日,宁化县地税局向农机化学校发出《限期纳税通知书》,限农机化学校于6月10日前缴清补征税费。6月14日,农机化学校缴清了补征税费。 【导入案例】农机化学校培训收入纳税案 但农机化学校并不服宁化县地税局征税的决定,于6月15日向三明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征税。市地税局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按5%税率计算有误,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税率为3%。宁化县地税局依市地税局的通知要求向农机化学校退还了多征的营业税等3297.57元。 农机化学校坚持认为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属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应免征营业税。在申请复议被驳回的情况下,于 1995年9月5日向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导入案例的答案 由于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是于机耕有关的技术培训,农机化校的驾驶员培训收入不应属于农业机耕的技术培训收入,而且农机化校亦不是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学校,其教育劳务也不应免税。 营业税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 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营业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营业税的特点 1.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三、营业税的立法原则 1.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2.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3.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一、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  1.“在我国境内”是指:  ①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②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③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1号):  ①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 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 、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教育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3.转让无形资产   4.销售不动产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①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营业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②自建自用建筑物,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但出租行为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销售的应纳两道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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