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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混业——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小组成员:陈银博、张一黛、 行雅文、赵晓阳、叶明树、汤彪 索引 分业与混业的界定——分业 金融业分业经营通常是指一国法律规定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或是证券业务及其他带投资性质的金融业务相分离的经营体制。 即:商业银行只能经营短期间接性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不能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中介、承销等证券投资业务,也不能从事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活动;投资银行不能开展除保险金以外的存款和任何形式的贷款业务,如透支等;保险公司既不能利用沉淀资金自行开展信贷业务,也不能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实业投资。 分业与混业的界定——混业 金融业混业经营通常指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或证券业务或其他带投资性质的金融业务在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上相互融合的经营模式。 分业与混业的界定——混业 混业经营制的微观组织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制,即在一个法人金融集团公司内有多个法人子公司,统一被控制在一个母公司之下,但彼此之间实行“完全的分业经营,完全的分业管理”。这种体制是混业模式的一种极端形式,美国采用的混业形式是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 二是全能银行制,即“一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金融机构可设置内部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奥地利等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从事各种金融业务。 索引 混业经营的优势——银行角度 混业经营的优势——银行角度 混业经营下,金融机构通过充分挖掘销售网络的资源潜力,最大化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一方面可以加强与现有客户的联系,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新的客户, 也大幅度提高银行聚集资金的能力,从不同角度增加银行收益。 多元化经营使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联系更为全面、牢固和持久,也使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依赖性增加,更有利于银行品牌形象的树立。 混业经营的优势——银行角度 金融机构通过混业经营能够将风险分散到不同业务中去,并基于对不同类型业务的全局性控制,发挥对各项业务的风险预警作用。 同时,由于在混业经营下企业与银行的联系更为紧密,银行可以通过更有力地影响企业的经营方针来确保自己的利益。 混业经营的优势——客户角度 混业经营的优势——公共角度 索引 混业经营所面临问题的分析 风险问题 银行投资股票市场的风险 银行承销证券的风险 在有效监管和稳健经营的前提下,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不是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而是将其降低。 证券有着广阔的二级市场,且发行前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故发行证券的风险实际上小于提供贷款的风险。 银行经营保险业务的风险 对于保险经纪业务,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主要开展推销和收费的服务,不使用银行资本,属表外业务,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 而保险承保业务历来盈利水平不高且具有一定的风险,但该业务与银行的其他业务(如零存整取业务)区别不大,承保业务的风险不见得比其他业务的风险更大。 垄断问题 混业经营下的垄断问题主要是指金融机构规模过大而造成卖方市场下的定价垄断及搭售问题。 金融机构要想垄断必须在一种产品市场上处于支配或独占地位,而这样的情况在金融机构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是很难发生的。 索引 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变迁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 第二种,有政府深厚背景的国有大型企业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山东鲁能集团已经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资公司、蔚保证券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并且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类似的还有上海国际集团、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海尔集团、宝钢集团、中远集团、山西国信集团等。 第三种,以民营企业为背景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四川新希望集团通过参股组建、股票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已经成功持有中国民生银行9.99%的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现阶段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制度约束 现阶段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足鼎立”,分别对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分业监管,而人民银行则作为中央银行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三大监管部门召开会议并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监管制度。所谓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 索引 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需求 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需求 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需求 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需求 索引 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已具备的条件 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已具备的条件 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已具备的条件 从金融行业方面看,非国有资本日益壮大,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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