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颁布《资产支持证 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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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颁布《资产支持证 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 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 号)、《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 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令[2000] 第2 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 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 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 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 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 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 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 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 (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 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 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 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 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 (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 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 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 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 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 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 立券种分别注册。 第八条 招标当日,受托机构应根据招标公告的约定时间 进行招标和中标确认,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签章的中标 确认书记录承销人的中标承销额度。 第九条 承销人在承销额度内进行资产支持证券分销,承 销人应与分销认购人签订分销认购协议。 第十条 承销人分销资产支持证券应办理分销过户手续。分 销过户手续以书面指令或以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 记系统”)电子指令方式办理。 通过书面指令方式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提交承 销人签章的“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见附件四)。中央结 算公司据此办理过户手续;通过簿记系统电子指令办理分销过 户手续的,承销人应向簿记系统发送分销过户指令,簿记系统 根据指令进行过户处理。 分销过户手续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簿记系统向承销 人和分销认购人反馈分销过户通知单。 第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的,受托机 构应于发行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 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 两份,见附件一);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但受托机 构在提交承销团成员名单中附载承销额度的,中央结算公司据 此在簿记系统记录承销人的承销额度。分销过户手续按照本章 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缴款截止日的次一个工作日为 信托受益权登记日。 第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受托机构应于信托 受益权登记日15:00 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一)发行结果公告(附电子文本); (二)受托机构签章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见附件五);其中,未通过发行系统发行、在提交的承销团成 员名单中未附承销额度的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应提供《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接到第十四条所述的文件后,办 理以下手续: (一)在簿记系统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受益权确认手续, 或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将持有人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记入持有人托管账户,信托受益权关系成立,发行登记托 管手续完成; (二)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 确认书》(见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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