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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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

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 30.1基本概念及范围 30.1.1定义 总行明确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品种原则上是指不存在信用风险或信贷风险较小的信贷业务品种,在具体业务运作中要注意防范操作风险。 30.1.2范围 2008年总行授权书中明确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包括: 1.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暂不包括记账式国债)或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00%外汇质押项下各类信贷业务; 2.我行已授信国外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票据贴现业务; 3.我行已授信国外银行加具保付签字的出口跟单托收项下的票据贴现业务; 4.我行已授信国外银行承兑(含承诺付款)的信用证项下票据或加具保付签字的跟单托收和汇票项下票据为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 5.符合我行办理条件的自营福费廷、信用证保兑、风险参与业务; 6.对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我行已授信国外银行、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全额保函、备用信用证或提供担保项下的人民币或外汇信贷业务; 7.符合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项下信贷业务; 8.100%预付款到账并作全额质押的预付款保函; 9.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0.符合我行贸易融资管理办法和国际结算规定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和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业务; 11.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质押项下的信贷业务。 【提示】 1.属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范围的商业汇票业务按《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规定执行。 2.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和自营福费廷等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按照国际贸易融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30.2办理条件 办理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须符合我行基本制度规定的客户条件。 30.2.1低风险流动资金贷款条件 办理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 3.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 30.2.2低风险固定资产贷款条件 办理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品种的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2.项目合规合法;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 30.3相关规定 30.3.1授权管理 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包括办理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增加的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可以转授至县级支行。转授权不受禁止转授权规定和转授权比例限制,但一级分行须设定报备额度,对超额度的业务要求经营行向上级行报备。 针对个别地区对支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授权过大的问题,根据差异化授权管理原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存单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等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紧急通知》(农银办发[2008]504号),总行明确规定: 1.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二级分行,对仅办理授权书中明确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向县级支行(不含按授权管理要求可以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管理的县级支行,下同)转授授权书中明确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单户最高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2.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为达标的二级分行,对仅办理授权书中明确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向县级支行转授授权书中明确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单户最高余额不超过200万元。 3.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为未达标的一级分行,对仅办理授权书中明确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不得向县级支行转授权。 质押票据的核实要集中上收到有权审批行集中审验并保管。 30.3.2授信管理 办理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的授信额度不受授信额度理论值限制。 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行按权限直接办理,授信额度的核定可与相关业务一并报批(可不必单独上报授信相关资料)、审批,业务审批后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管理,业务结束后相应核减授信额度。 30.3.3额度 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额度根据客户需求、业务品种、第二还款来源等因素,在确保可以全额覆盖我行债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额度。 银行承兑汇票、存单、国债、保单、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所担保信贷业务与上述权利的币种相同的,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我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币种不同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30.3.4期限 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期限根据客户需求、业务品种、第二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30.4操作要点 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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