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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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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

【正文】 近几年,贺兰县先后被评为“国家园林城”、“国家卫生城”,随着县城建设步伐加快,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占用,大量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面临新的生存抉择。为了了解目前贺兰县失地农民的现状,寻求更多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办法,我通过到县相关部门及农民家中调研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对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及社会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几点建议及对策。 一、城市化进程中贺兰县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的现状 随着贺兰县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在城市面积扩大的过程中,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本次调查范围为德胜工业园区、109国道两侧及县城内的拆迁情况。 (一)贺兰县拆迁基本情况 1、贺兰县拆迁面积、失地人口数量 (1)德胜工业园区建设导致农民失地情况 2002年贺兰县委、县政府为了改变财政贫困的面貌,按照国家政策,逐步推进工业化、城市化政策,建立了德胜工业园区,自2002年以来,已经拆迁了德胜村389户、永胜村429户、习岗村367户、新胜村1社160户,一共1345户农宅及10家企业,拆迁面积达443500平方米,造成失地农民3766人,目前已经安置了818户。 (2)109国道(贺兰段)拓宽建设导致农民失地情况 2006年,由于109国道(贺兰段)已不能满足正常的运输及交通需求,从12米拓宽到34米。拆除109国大道西侧、丰庆沟北侧至经济桥路口企业29家、住户47户,面积4.8万平方米;拆除109国道东侧、银河西路至光明东路地段企业28家、住户62户,面积1.8万平方米。 (3)城市建设及其它重点项目导致农民失地情况 近年来,为全面推进城市建设进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贺兰县县城建设以旧城改造为重点,大力实施市政和住宅开发工程,大面积的改造建设,必须拆除原有的旧房、危房以及影响城市建设的城中村,自2006年以来,全县共拆迁房屋面积129.3万平方米,造成失地农民4836户。其中,2006-2007年企业进行房产开发拆迁3066户,2008年进行旧城改造政府拆迁1770户。现已安置910户,还有3926户尚未安置。 2、贺兰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征用土地的管理,保障贺兰县城乡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和《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结合贺兰县具体情况,制订了《贺兰县城乡建设征用土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贺政发【2003】137号)及《贺兰县城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办法》(贺政发【2006】41号)等补偿办法。贺兰县目前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集体土地补偿 根据贺兰县城总体规划,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综合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每亩补偿16800元,精养渔塘每亩补偿8000元,粗养渔塘每亩补偿4000元,未开发利用的土地每亩补偿2000元。其中:占用农民责任田的直接补给农民每亩12000元;占用农民承包的精养渔塘、粗养渔塘的,补偿费全部兑付到实际承包人;未开发利用土地补偿费兑付到集体。 德胜工业园区土地补偿综合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每亩补偿10000元,占用农民责任田全部兑付给农民,其它土地同县城规划区内补偿标准相同。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般作物每亩补偿300—500元,多年生农作物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没有耕作种植的不予补偿。 (2)征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补偿 凡征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取得方式进行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每亩按15000元的标准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每亩按15000元标准加土地出让剩余年限的出让金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实物补偿安置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凡依法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的土地,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照具体标准折算后返还楼房的,楼房按照950元平均价计算,其差额部分按照市场价实行多退少补。原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一律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置。被拆迁后农民的宅基地由政府无偿收回。 在安置房屋没有建成前借住或租房周转的,在过渡期间每人每月发给租房补助费30元和一次性搬家费40元。安置房屋建成后,租房补助费停发。 针对部分生活困难的群众,2006年出台了《贺兰县城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办法》,规定安置对象补偿资金不足购买50平方米的安置50平方米以内住宅房一套,不足部分由开发企业无偿承担;家庭成员较多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按拆迁安置价格的50%购买,政府补助50%,超出规定补助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开发企业必须建设一定数量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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