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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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PAGE PAGE 22 嘉善县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善县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行为和核算办法,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三级以下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对集团公司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属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其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会计主管)由集团公司委派。 第四条 集团公司作为县政府授权的国资营运机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并以委派会计主管的形式,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控制,享有选择经营者、作出重大决策、获得资产收益等出资者权利。 第五条 所属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向集团外单位进行担保、资产抵押,借、贷资金,所属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等)必须事先报集团公司批准。日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所属企业会计主管应协助所派驻企业及时制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岗位责任制,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 所属企业会计主管必须在每月8日前将该企业上月的会计报表报送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集团公司财务部,在每季10日前将公司上季度的财务分析报送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集团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各类报表。 年度终了时应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配合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将年度财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集团公司财务部。同时要做好年度财务分析,详细分析整个公司的财务活动、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集团公司要求的计划、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 第八条 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记账原则和计价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第十条 结账方法:期间费用采用账结法。 第十一条 外币折算方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涉及外币经济业务,按发生当月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记账,月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本位币进行调整,建设期发生记账本位币余额和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列入建设成本,生产经营期记账本位币余额和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列入财务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编制记账凭证(电算化)。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务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公司本级所有经济业务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进行稽核;所属企业财务组对所属企业所有经济业务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进行稽核。做好内部审核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电脑记账、结账工作。 第十七条 各种银行支票和银行印鉴必须分开保管。银行印鉴存放在会计主管处保管,银行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 第十八条 内审及预算制度 ㈠ 内部审计制度(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集团公司建立相应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定期地进行内部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㈡预算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集团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各项经济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经济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条 健全资产管理,严格清查、对帐制度。保证帐款、帐实、帐证、帐帐、帐表相符。确保每年至少定期清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集团公司财务支出实行经办人、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及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的审批制度。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第二十三条 现金管理规定 ㈠现金支出: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严格遵守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不得坐支,杜绝先报后批的行为。 ㈡现金报销须凭合法的原始单据(白条不得报销):一般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财务人员方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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