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韩德培 第二版 复习资料 习题 答案 单选 多选 简答 论述 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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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韩德培 第二版 复习资料 习题 答案 单选 多选 简答 论述 案例

国际私法概论 名词解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跨国的或超越一国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就是指其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冲突即对于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及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所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间接调整方法即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只规定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未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直接调整方法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间作选择的一种方法。 简答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凡具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国际私法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生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以及财产继承关系等。 2.什么叫法律冲突?解决法律冲突主要通过哪两种途径?答:所谓法律冲突,就是对于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两个主要途径1.间接调整的方法,即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未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直接调整的方法,即用直接规定有关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间作选择。 3.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哪几类法律规范?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论述题 1.论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实质法律冲突即对于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产生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规定的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间相互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2.论述判例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却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因为:首先是在国际私法领域,情况错综复杂,仅仅依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缺漏;其次,在案件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直接援用他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最后,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实际上我国虽不把判例视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某些批复,就以后处理同类案件来说,无疑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私法的历史 名词解释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于893年,其宗旨在于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和国际区域之间的冲突法规则,至1994年已有41个成员国。我国于1987年7月正式加入该组织。该会议成立至今已通过或制订30余部关于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代表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国际协会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于1926年意大利的罗马,其宗旨在于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和国际区域之间的私法规则并促进逐渐采用这些规则,至1990年已有53个会员国。我国于1986年1月1日正式成为其会员国。其有效的活动涉及国际货物买卖、运输法、国际仲裁法及国际民事责任等十分广泛的领域。巴托鲁斯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自己杰出的理论思想而开国际私法的先河,被后世誉为国际私法的创始人。杜摩兰16世纪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之一,主张在契约叛乱强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后人将其思想理论倾是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且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胡伯17世纪荷兰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根据礼让,一国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萨维尼19世纪德国法学家,他在1849年发生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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