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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提纲 职业健康监护概述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行动 一、职业健康监护概述 概念: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OHS)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医学生理学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评价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包括接触控制、医学生理学检查、信息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 1、早期发现职业病及工作相关性疾病; 2、监视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在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分布; 3、了解职业危害的程度; 4、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并进行目标干预; 5、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6、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依据; 7、为制定卫生政策、卫生标准服务。 职业健康监护与一般健康检查的区别 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理示意图 劳动环境 作业人员 OHS法律法规依据 1、 依据的法律、法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10月,第九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 1.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长令 1.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年3 月,卫法监发第63号令) 1.4《职业病目录》(2002年4月,卫法监发第 108号令)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国务院第352号令) 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条例 1.7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 2、依据的标准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2 职业病诊断标准 2.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对体检机构检出的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复查或医学观察后仍然异常,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医学观察以及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要求 职业病危害评价(预、控)---新、改、扩 职业病危害申报------安监 职业健康各种制度 危害标示和告知 防护管理(设施、个体) 职业病危害检测(至少1年1次)---检测资质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年1次)--中介 职业健康检查(1年1次)-----体检资质 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办理 其他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督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职业健康监护种类 1、上岗前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3、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应急性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应急性医学观察 5、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目的意义 ①发现职业禁忌证,根据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工种或岗位。 ②分清职责。避免招收已患职业病的患者入厂,减少劳资纠纷,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③建立本底资料。 上岗前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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