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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2014年

2.15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 2.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 2.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 第二十四条) 2.18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2.19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 2.20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第四十条) 三、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2个强化,1个建立) 3.1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新安法加重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如第九十一条规定,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处罚,突破了修改前最高五年的规定限制;第九十二条规定,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处以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处以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不立即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以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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