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 常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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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 常建

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 常建[2007]10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模板自升架设设施、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设备。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工作,并委托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市区范围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登记管理和钟楼区、天宁区报建工程的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管理,武进区、新北区和戚区负责各自所属工程的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管理,其使用登记管理部门由各自建设局确定;金坛市、溧阳市负责各自所属范围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管理工作, 其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部门由各自建设局确定。 第四条 在本市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管理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是指起重机械设备产权拥有单位。没有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产权单位或所有权人,把自有机械的装拆作业和管理权委托于有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受委托的这个单位称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权单位。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江苏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管理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设备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管理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产权(管理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各1份或管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所有权人身份证、委托管理协议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记录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 (三)超过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标明的正常工作年限或《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机械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第八条 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 (二)产权登记证原件1份; (三)机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使用单位与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装拆人员的管理要求另文规定); (八)上一次使用后的“使用登记注销表”(新机和外省市第一次进市的除外)。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再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七)管理权单位与实际安装单位不一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 产权(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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