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诉新增司法解释和规定解读(杨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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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诉新增司法解释和规定解读(杨雄)

2016 年司法考试大纲刑诉新增司法解释和规定解读 (2016 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补充讲义) 杨 雄 (新浪微博@刑诉杨雄 网址/yangxiongbnu )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 公安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 机关 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也可以指令 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上下 级关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 ,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 系 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规定》第7 条第 2 、3 款) ①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 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 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 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 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 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安机规定》第15 条第 2 、3 款) 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 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 要时, 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公安机规定》第 17 条) ③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 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的侦查。(《公安机规定》第21 条第 2 款) ④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 管辖 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 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 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 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 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 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 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规定》第23 条) ⑤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 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 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 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公安机规定》第24 条) ⑥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 1 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 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 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公安机规定》第25 条) ⑦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 ,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 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 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规定》第26 条) ⑧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公安机规定》第27 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 回避 避,由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规定》第33 条) 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 转达给办案部门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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