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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学习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定义界定: 1、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2、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并非所有自然人:外国人、公务员) 3、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4、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什么是投资人个人所有 ?借的钱呢?父母的钱、夫妻的钱 案例: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什么是无限责任 ?相对的,什么是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2、承担责任的无限性 3、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4、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对内经营管理 方式: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第一款)A 自行管理B 委托管理C 聘用管理 (二)对外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第二款)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 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 1、清算人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A投资人自行清算B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案例: 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的通知和申报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 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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