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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管理规定
公司股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公司有关股份事务管理及手续费的收取,以公司章程为依据;本规定目的在于有效地处理股份转让等事务,满足股东的基本权益。
第二条(事务办理场所并办事处理事)
本公司股份事务由下列更名代理人负责处理:
1.更名代理人为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银行。
2.股份事务办理场所为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银行证券代理部。
3.办事处为该银行证券代理部的各地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第三条(股票和种类)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其种类为一元股、五元股、十元股、五十元股、百元股、五百元股、千元股与万元股。
第四条(申请方式)
1.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各种申请,都必须按标准的、本公司规定的格式提出,并按条十一条规定,加盖印章。
2.前项手续如果由代理人办理的话,则必须出具代理权的书面证明。
第五条(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向申请人索取本规定以外的其它各种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 更换名义
第六条(更名)
1.在申请股票更名时,必须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附上股票。
2.如果有法律等手续上的必要时,除了前项规定外,还必须提供这类法律有关的书面证明,或者法律有关手续办妥的证明文件。
3.由遗产继承或赠予或法人合并等引起的更名申请,如果已经按第九条规定对所继承或接受的股份提出申请,即希望继承或接受股票,在这种情况下,暂不涉及提交股票手续。
第三章 质权及信托
第七条(质权登记与注销)
在申请以股份进行质权的登记与注销时,必须在书面申请书上同时签署质权人与受质人的姓名,并附上股票。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表示与注销)
1.在申请以股份表示信托财产或注销信托财产时,必须由受托者提交申请书并附上股票。
2.在申请注销信托财产时,除前项规定外,委托者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或声明,并具明理由或事由。
第四章 股票的不持有
第九条(股票不持有申请)
1.股东在股票发行之前,如果不希望持有股票,必须提交正式申请。如果股票已经发行,必须在提交正式申请同时,提交股票。
2.在涉及第六条第三项,或者希望托保管时,必须重新提交正式申请书,明确表示继承或接受股票的意愿。
第十条(股票交割申请)
按第九条提出不持有股票的申请者,在股票交割时,必须提出书面的股票交割申请。
第五章 各种申报
第十一条(住址、姓名及印章申报)
1.股东、登记的质权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由法律确定的财产管理人,必须申报其住址、姓名(法人名称、其代表者以及职务名,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资格上的名称)以及印章。外国人中以签名代替印章。
2.按前项规定所申报人如果居住国外,必须确定并申报一名国内的常住代理人及国内联系地址。
3.如果所申报内容发生变更,必须及时申报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共有股份的代表)
共有股份的股东必须选举一位代表予以申报,并签署股份所有者全体人员的姓名。如果代表改变,需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股东原名册及股票名义的变更)
由于下列原因需要更改股东原名册以及股票名义时,必须提交正式申请书,附上股票以及有关证明文件。但是,如果已经按照第九条规定提出申请,即希望继承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暂不涉及股票提交手续。
1.改变姓名。
2.法定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的设定、变更与解除。
3.法人名称或组织名称的改变。
第六章 股票的补发与交换
第十四条(分割后的交换股票)
由于股票的分割,需要与公司交换满足分割状态的股票替代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出申请,并附上原股票。
第十五条(合并后的交换股票)
由于股票的合并,需要与本公司交换大额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并附上股票。
第十六条(丢失后的补发股票)
1.由于股票的丢失,希望本公司补发相应的新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出正式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
2.按前项申请领取新股票时,必须提出领取凭证。
第十七条(污损或破损股票的补发)
原股票被污染或遭破损时,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补发新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附上污损或破损股票,以及可资股票真伪的证明。
第七章 手续费
1.本公司股份事务的手续费如下所定:
(1)按第十条规定,在提出“发行”或“归还”申请时,每一股交割手续费若干元。
(2)按第十四、第十六和第十七第规定,提出相应申请时,每一股交割手续费若干元。不过,如果是按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单位股票进行交割的话,不必交纳手续费。
2.如果按股东或申请人要求,以特殊的邮政或专递渠道交付股票,在这种情况下,额外的全部费用,须由股东或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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