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安康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条款.PDFVIP

中宏附加安康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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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人寿[2009]医疗保险027 号 中宏附加安康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验证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 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证现金价值及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 上。 第二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 单或批注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 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和重大疾病 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 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 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 用利益给付金额为上限,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住院保 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同时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 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 实际住院天数进行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一经给付,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住院保障期间指自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 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住院起的一百八十天期间内。且该住院经医生诊断正 式办理住院手续,须住医院接受治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被保险人在医院的急诊室或急诊观察室入住; 二、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三、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 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住院医疗费用指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 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 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任何住院费用补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 1/9 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五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附加保 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 24 时开 始。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 八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现金价值权益 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随主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参与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和 保险合同贷款。 第八条 保险费率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 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但本公司须在费率调 整生效日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 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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