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疗个案研医病关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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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療個案研析醫病關係 篇名: 從醫療個案研析醫病關係 作者: 陳永康。國立台中一中。一年二十二班 指導老師: 許全義 1 從醫療個案研析醫病關係 壹●前言 一個人呱呱墜地時,第一雙抱著她的雙手的不是生他、育他的父母,而是一群以 救人為使命的的「白袍」孚護者;一個人在撒手人寰前,極力陪伴她安詳度過, 並為所剩無幾的生命爭取那最後的一分一秒的不是最親、最愛的子女,而是一群 非親非故的「白袍」奉獻者。這份重大的責任,時時面臨與死神拔河,成者便生 , 敗者就永遠看不見這生機盎然的花花世界。醫護人員畢生都以救人為使命,但是 我們必頇面對一個誠懇的問題,究竟在生離死別和人權保護下,是要以何種態度 面對醫病關係,而對於白袍和病人之間又要如何處理,都值得我們探討。當然, 我們都希望白袍們秉持著視病猶親的精神,對於病人而言是否也要體會身為白袍 的苦衷均非常重要。但是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照顧,卻是「醫病關係」的本 源。以下將藉由一份實質在台灣發生的醫療糾紛訴訟,研析醫病關係。 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的歷程,醫病關係因而在每一個人一生當中都應該是 最重要的一種人際關係之一。醫護人員作為每一個個人的疾病照護者及健康促進 者,他的使命是崇高的、角色是重要的、而責任亦是沉重的。﹙註一﹚ 貳●正文 一、案情摘要 : 甲之父親(下簡稱甲父)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因心肌梗塞而送 至台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台中榮總)醫治,並於病情穩定後,於同年十二月 二日轉入普通病房,惟於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許,由台中榮總乙師○(下簡 稱乙醫師)為甲父執行心導管檢查時 (冠狀動脈攝影檢查),甲父卻發生血壓下 降、心跳加速、抽搐等狀況,並因而死亡,是甲認為台中榮總及乙醫師對甲父施 以心導管手術係屬「過度醫療」之行為,並有醫療過失。然台中榮總及乙醫師否 認有醫療過失〃並認為手術前已盡說明義務。 二、雙方攻擊防禦方法: 1.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台中榮總及乙醫師等連帶賠償甲支出之殯葬費 新台幣(下同)四十八萬八千九百元及精神慰撫金一百五十一萬一千一百元等 情。 2.台中榮總及乙醫師則以:心導管檢查為某些心臟疾病重要的查明方式,自有其 必要性,乙醫師為甲父施行檢查時過程順利,檢查後病人病情猶稱穩定,足證檢 查過程並無過失等語 ,資為抗辯 。 2 從醫療個案研析醫病關係 三、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1.不爭執事項: 本件兩造間就上訴人之父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在被上訴人台中榮總,由 台中榮總醫師乙醫師為甲父執行心導管術完畢後,於當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因 心臟破裂死亡。 2.爭執事項: 被上訴人台中榮總及乙醫師就甲父之死亡是否有過失? 四、台中高分院判決認定如下: 1.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本件甲既主張乙醫師就病患甲父之心導管醫療行為有過失, 構成侵權行為云云;然台中榮總及乙醫師等既否認該醫療行為有何過失行為,依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甲就乙醫師上開醫療行為,有過失行為負舉證之責。然 查第一審法院依職權調取甲父之病歷原本、電腦斷層(CT)片及X光片各兩張, 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其認定「冠狀動脈攝影檢查在急性 心肌梗塞後第六天施行,可瞭解病患冠狀動脈阻塞之情形,作為治療及癒後之依 據,乙醫師之處置並無不當」;「心室破裂為急性心肌梗塞致命之併發症之一,多 發生在梗塞後三至六天,除非時間允許緊急外科手術修補,否則死亡幾乎無法避 免。」有該鑑定書在原審可證,故乙醫師於甲父急性心肌梗塞後第六天施行「冠 狀動脈攝影」,顯無甲所主張之加劇患者心臟負擔及不適當時機施行檢查等「過 度醫療」行為之情。再依該鑑定書所載:「依據病歷記載,醫師為病患施行之心 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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