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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律儒家化_与魏晋以来的_制定法运动_楼劲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Nov. 2014/No.6
“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
楼 劲
[摘 要] 自汉魏之际到盛唐这四百余年的法制史上,出现了一个连绵不绝和逐浪高涨地强调
制定法(法典)作用和地位,而后又迅速消退衰落的历史运动。本文以此为背景,围绕着“为什么制定
法运动开启于魏晋时期”的问题,集中讨论了“法律儒家化”进程对于当时《律》、《令》形态进化、法典
在司法过程中作用和地位强化的影响。重新审视了“法律儒家化”命题的内涵和背景;分析了魏晋时
期把儒经所示礼法关系准则及相关理念贯穿于《律》、《令》,由此推动其体例较之秦汉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史实;讨论了法律儒家化进程所据古文经学的形态,及其甚有利于制定法理念和实践不断展开的
性质;明确了当时修撰礼典与制订《律》、《令》相互关联,遂使制定法运动与法律儒家化进程得以相伴
扩展的趋势。
[关键词] 法律儒家化;制定法运动;魏晋南北朝
相较于秦汉时期的状况,魏晋定型的《律》、《令》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转折。中、日学者在这方面
已有长期的研究和丰硕的成果。近年以来继续对此展开的探讨,如富谷至先生的《 泰始律令への
汉 ①
道———第一部 秦 の律と令》、《 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二部 魏 の律と令》二文 ,已使学界
对这个转折及其相关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笔者也有《〈格〉、〈式〉之源与魏晋以来敕例的编
纂》一文② ,讨论了《晋故事》以来各种敕例集的不断编纂及其对当时法律体系的影响,认为其体现了
一种尽可能对制敕、敕例加以约束的倾向,贯穿了强调《律》、《令》作用和地位的内在精神,既可视为
唐代《格》、《式》的“形成前史”,又可说是魏晋《律》、《令》体制完成重大转折所致的基本趋势,乃是
③
反映自来“制定法运动”持续兴起的重要表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100732。
分见《东方学报》第72、73 ;京都,2000 年、2001 年。
①
②《文史》2012 年第二辑。北京,中华书局。“敕例”即被朝廷明确为具有行政指导意义的制敕,可以是行政成例,也可以
直接作出行政规定。具体解释可参此文。
③本文是在近乎现代法学“制定法”的意义上使用“法典”一词的,即无论其是否以原有制敕或法律规范为基础来编纂,均
是按既定程序和体例起草制订、统一颁行、篇章明晰、内容系统的制定法,而非现行法律法规的摘编或汇辑。参梅因:《古代
法》第一章《古代法典》,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年;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法源论)》第一编《无形法》第三章《规
范法》第六节《规范法之发达》、第二编《成形法》第三章《文字法》,黄尊三、萨孟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
版;望月礼二郎:《英美法(新版)》第一篇《英美法总论》第三章《法源》第二节《判例法》、第三节《制定法》,郭建、王仲涛译,北
京:商务印书馆,
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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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认为,这种持续而根深蒂固地强调《律》、《令》作用和地位的倾向,并不止是魏晋以来法制
发展的成果,也应视为魏晋时期《律》、《令》相继完成法典化,并且引出《晋故事》编纂等一系列事态
的重要推动力。因此,探讨这种倾向究竟如何发生和发展起来的问题,也就关系到了魏晋法律体系
相对于秦汉时期的转折,关系到了魏晋以来法制演化的根本走向,构成了法史学界不能不予以关注
的重大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西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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