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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Contents 一、概述 二、相关法律、规范 三、基本内容 四、实施情况 五、存在问题 六、中外比较 七、案例 八、 九、 一、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3月28日颁布)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交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06,08versions 必威体育精装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必威体育精装版《机动车登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基本内容 投保人范围 保险车辆范围 保险对象(加害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人拒绝承保的结果 保障范围 保障程度 保障竞合 不亏不盈 代位求偿 抢救费用垫付 (1)赔偿主体特定性:交强险的赔偿主体只能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2)保险的强制性 (3)责任有限性: ①责任限额种类是限定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②赔偿限额是限定的。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而,事故损失在责任限额内的就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交强险最高可获赔12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最高可获赔12100元;事故损失超出责任限额的,超出部分由事故相关责任人依事故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赔偿的具体项目是限定的。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4)“交强险”适用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道交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交强险的具体规定及适用,还应当参照国务院所制定的具体的行政法规。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依《道交法》的授权,制定通过了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均对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责任作了规定。如《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也作了一定的补充规定,归责原则总体上不变,仍强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以及“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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