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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分割登記法令與實例研討 -鄭竹祐 1、都市計畫農業區分割有無受到農業發展條例之限制? 甲、乙民國90年合買一AAA毗鄰毗鄰耕地毗鄰耕地毗鄰耕地耕地毗鄰耕地AAAAAAAA 1、都市計畫農業區分割有無受到農業發展條例之限制? 甲、乙民國90年合買一A 分割依農發16條 是否受農發16條 限制? 〈二〉 A 可 甲 乙 否 甲 乙 1/2 1/2 分 1/1 1/1 90 年買 割 ? 【擬答】 (一)農地之分割,應區分為耕地及非耕地,適用之法令有所不同,耕地者,應依農發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原則上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須0.25公頃以上始得分割;非耕地者,並無最低面積之限制,低於0.25公頃亦可分割。 (二)依題意,甲、乙合買A農業區土地,分割後各人取得之面積雖僅1000㎡,但因屬非耕地,並無最小面積0.25公頃之限制,因此,亦可分割。 【參考法令】 1.【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0年4月24日台(90)內地字第9006433號【要旨】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辦理分割,無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適用【內容】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耕地分割執行要點、及本部89年8月3日台(89)內地字第8910327號函耕地分割之規定,其執行範圍均係限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所明定之「耕地」範圍,有關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辦理分割,並無上開規定之限制,先予指明。至農業用地是否違規使用及其認定標準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法規處理。 (備註:9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業已刪除)農業發展條例第條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可否分割? A耕地2500㎡ 乙A1 250㎡ 甲1/1 乙繼承1/10 亡 丙繼承9/10 【擬答】 (一)已興建農舍之農地可否分割,應視耕地及非耕地而不同且需考量下項因素: 1.耕地 (1)無須考慮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面積1:9之比例。 (2)須考量農舍與坐落地及非坐落地之所有權人是否相同,因農發18條第4項規定須併同移轉。 (3)耕地如因繼承可分割,亦應考慮農舍與坐落地號是否分配同一人,除非農舍所有權人並非土地共有人,分割時才可不用分配同一人。 (4)繼承而共有之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後,均為農舍之「坐落用地」,必須併同農舍移轉。 (5)有農舍之耕地,土地部分仍須符合農發16條之規定始可分割。 2.非耕地 (1)不須考慮農發16條關於0.25公頃之面積限制。 (2)必須先向建管單位申請解除套繪才可分割。 (3)仍須符合農發18條第4項之規定,故農舍與分割後之坐落地號須同一人,除非農舍所有權人並非農地共有人之一。 (二)依題意分述如下: 1.甲以A耕地供乙興建B農舍,甲死亡後由乙丙繼承各1/2,土地部分雖可由乙丙依農發16條但書第3款規定分割為單獨所有,但必須同時符合併同移轉之規定,本例中乙之B農舍坐落於乙所分割取得之A1上,故本案可行,然應注意丙之A2轉換為提供興建之配地,為「坐落用地」之範圍,日後須與B農舍併同移轉。 2.甲以A耕地供乙興建農舍,甲死亡後由乙繼承1/10丙繼承9/10,乙丙依發16條第3款分割時,因乙取得之A1有250㎡,足供B農舍坐落所需,故亦符合併同移轉之規定,至丙之A2同檥轉換為配地,應與農舍併同移轉。 【參考法令】 1.【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2月9日台(90)內地字第8918595號【要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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