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辨认侦查实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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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辨认侦查实验

第三节 侦查辨认 第二章 侦查措施 •一、侦查辨认的概念 • (一)概念 • 侦查辨认是侦查机关利用辨认人的直观感觉对与犯罪有关的 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认定的一种侦查 活动。 • (二)法律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 •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 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规定: •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 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 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 (三)辨认种类 • 1.按辨认主体分:被害人辨认;证人辨认;嫌疑人辨认 • 2.按辨认对象分:嫌疑人的辨认;物品的辨认;场所的辨认;尸体的辨认;文件的辨认 • 3.按辨认是否通过中介分:直接辨认;间接辨认 (通过观看照片或录像的辨认) • 4.按辨认特征:动态辨认;静态辨认 • 5.按辨认地点是否固定分:定点辨认;动态辨认 •二、侦查辨认的形式、程序和方法 • (一)辨认的形式(针对辨认犯罪嫌疑人) • 1.秘密辨认:是指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辨认。主要 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2.公开辨认:是指分析嫌疑人知晓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辨认。 • (二)辨认程序 • 1.侦查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 • 2.对嫌疑人进行辨认,需要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 • 3.辨认前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准备混杂辨认的对象。 • 4.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 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 (三)辨认方法 • 1.照片辨认嫌疑人 •将所有照片附纸、编号--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在辨认出的照片与 附纸骑缝处捺印--在附纸上注明实施某项犯罪行为的人是第几张 照片上的人,并签字。也可以对别人过程照相、录像。 •2.对具体嫌疑人的辨认 •把辨认对象混杂在陪衬人员之中,让辨认人进行辨认。侦查人员 应当当场对被辨认人照相;辨认结束后,将照片附纸、编号。辨 认人应当在辨认出的犯罪嫌疑人照片与附纸骑缝处捺指印,在附 纸上注明实施某项犯罪行为的人是第几张照片上的人并签字。也 可以对辨认过程照相、录像。 •三、辨认的规则 • (一)分别辨认规则 •分别辨认也叫单独辨认、个别辨认。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259条规定: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 (二)混杂辨认规则 • 1.概念:混杂辨认是指在辨认时,为了提高辨认结论的客观性与 准确度,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 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物品、文件和嫌疑人的辨认;不适用与尸 体、场所的辨认。 • 3.混杂要求 •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 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0条 •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 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 •如果辨认的对象是人,陪衬对象应选择年龄、身高、体重、脸型 或特殊特征等方面相近似的; •如果辨认的对象是物,陪衬对象选择的物品应在大小、形状、颜 色、重量等方面要近似, •使不了解案情的人根本无法区分,保证辨认结论的可信度。 • (三) 自主辨认规则 • 任何辨认都应当保障辨认人独立、不受干扰地辨认,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 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 *实施辨认时,应使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和辨认人都不清楚辨认对象中有无 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更不知道谁是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 • 四、侦查辨认记录 •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 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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