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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公示稿)
ICS
备案号: DB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XXX—2009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1 部分:通则
(公示稿)
2009- ××- ××发布 2009-10-0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T XXX—2009
前 言
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 的英文译写,提升上海的城市文明形象,进一步推动上海
的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
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基本规则》以及国家和上
海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
DB31/T XXX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实体名称译法;
——第 3 部分:交通;
——第 4 部分:旅游;
——第 5 部分:文化体育;
——第 6 部分:教育;
——第 7 部分:金融;
——第 8 部分:医疗卫生;
——第 9 部分:邮政电信;
——第 10 部分:商业服务业。
本标准由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
本部分为 DB XX/XXX 的第 1 部分,本部分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共同起草。
本部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起草人:潘文国、柴明熲、姚锦清、顾大僖、许余龙、朱榄叶、凌晓凤、
张日培、林元彪。
本标准于2009年8月首次发布。
I
DB31/T XXX—2009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1 部分:通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英文译写的通用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的实体名称信息、设施及功能信息、
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
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7733-2008 地名 标志
GB/T 16159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实体名称信息
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实体性质的机构、单位
的名称标示信息。
3.2
设施及功能信息
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基础设施、保障设施和服务设施的
名称标示及功能指示信息。
3.3
警示和提示信息
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含警示、提示、告示等内容的信息。
4 译写原则
4.1 合法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
4.1.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
4.1.2 地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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