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相关发明之进步性判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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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專利要件 1. 產業利用性 2-3-4 1.1前言 2-3-4 1.2產業利用性之概念 2-3-4 1.3產業利用性與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差異 2-3-2 2. 新穎性 2-3-2 2.1前言 2-3-2 2.2新穎性之概念 2-3-2 2.2.1先前技術 2-3-3 已見於刊物 2-3-3 .1一般原則 2-3-3 .2刊物公開日之認定 2-3-4 .3網路上之資訊 2-3-4 .3.1認定原則 2-3-4 .3.2引證方式 2-3-5 .3.3審查注意事項 2-3-5 已公開實施 2-3-6 已為公眾所知悉 2-3-6 2.2.2引證文件 2-3-6 2.3新穎性之審查原則 2-3-7 2.3.1逐項審查 2-3-7 2.3.2單獨比對 2-3-7 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 2-3-8 2.5特定請求項及選擇發明之新穎性判斷 2-3-9 2.5.1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項 2-3-9 2.5.2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 2-3-9 2.5.3用途請求項 2-3-10 2.5.4選擇發明 2-3-10 選擇個別成分或次群組 2-3-11 選擇次範圍 2-3-11 2.6擬制喪失新穎性 2-3-11 2.6.1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概念 2-3-12 2.6.2引證文件 2-3-12 2.6.3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審查原則 2-3-13 2.6.4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判斷基準 2-3-13 2.6.5申請人 2-3-14 3. 進步性 2-3-14 3.1前言 2-3-14 3.2進步性之概念 2-3-14 3.2.1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2-3-15 3.2.2先前技術 2-3-15 3.2.3輕易完成與顯而易知 2-3-15 3.2.4引證文件 2-3-15 3.3進步性之審查原則 2-3-16 3.4進步性之判斷基準 2-3-16 3.4.1進步性之判斷步驟 2-3-16 3.4.2進步性的輔助性判斷因素 2-3-18 發明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2-3-18 發明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 2-3-18 發明克服技術偏見 2-3-18 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 2-3-19 3.5相關發明之進步性判斷 2-3-19 3.5.1組合發明 2-3-19 3.5.2修飾、置換及省略技術特徵之發明 2-3-19 修飾技術特徵之發明 2-3-19 置換技術特徵之發明 2-3-20 省略技術特徵之發明 2-3-20 3.5.3轉用發明 2-3-20 3.5.4開創性發明 2-3-21 3.5.5選擇發明 2-3-21 3.6審查注意事項 2-3-21 4. 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 2-3-22 4.1前言 2-3-22 4.2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行為主體與期間 2-3-22 4.3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情事 2-3-23 4.3.1因實驗而公開者 2-3-23 4.3.2因於刊物發表者 2-3-23 4.3.3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2-3-23 4.3.4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2-3-23 4.4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效果 2-3-24 4.5密不可分之關係 2-3-24 5. 先申請原則 2-3-26 5.1前言 2-3-26 5.2先申請原則之概念 2-3-26 5.2.1相同發明 2-3-26 5.2.2先申請原則適用的情況 2-3-26 5.2.3引證文件 2-3-27 5.3先申請原則之審查原則 2-3-27 5.4先申請原則之判斷基準 2-3-28 5.5認定同日申請之發明是否相同的方式 2-3-28 5.6審查程序 2-3-28 5.6.1不同日申請 2-3-28 不同申請人 2-3-28 同一申請人 2-3-29 5.6.2同日申請 2-3-29 不同申請人且申請案均尚未公告 2-3-29 不同申請人且其中一申請案已公告 2-3-29 同一申請人且申請案均尚未公告 2-3-30 同一申請人且其中一申請案已公告 2-3-30 第三章 專利要件 依專利法第條規定,是否准予發明專利,應審酌之事項包含發明定義、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法定不予發明專利、、先申請原則、同人同日就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而不依期擇一新型專利於發明專利審定前已不存在、單一性、分割後之申請案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修正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改請後之發明申請案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規定。其中發明定義及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已於第二章說明,本章僅就產業利用性、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予以說明。 1. 產業利用性 1.1前言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即指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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