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公开的程序性救济_叶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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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公开的程序性救济_叶青

刑事审判公开的程序性救济 叶 青 陈海锋* 内容摘要:作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审判公开,目前还只是被定位为司法机关的运作 机制,无论是在庭前、庭中还是庭后的相关活动中都存在不少救济缺陷,如救济不全、救济立 法混乱、救济不具可诉性、救济的选择性歧视和救济效果不显等。相关的实证和理论都显示, 程序性救济是审判公开权利的重要保障。结合程序性救济的相关理论与国外的相关规定,在 庭前向社会公开、庭审中的证据公开和庭后的裁判公开等三个方面都应确保司法救济权。 关键词:审判公开 基本权利 程序性救济 向社会公开 证据公开 裁判公开 一、审判公开的法律属性 审判公开的性质是什么,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学术界都关注不多,更谈不上有多少观点上的冲突或 理念上的交锋;偶有学术上的探讨,也多是自说自话,各在自己的话语体系中盘旋。目前对公开审判的 〔1〕 性质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审判公开是一项“基本原则”,或认为审判公开是一项“基本制度”。 但 大多对其性质没有具体阐述,“制度说”和“原则说”也不曾直接交锋。笔者只发现一篇论文对此问题 作了分析比较,该文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中直接规定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制度,且审判公开也只适用 〔2〕 于审判阶段,故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开不是基本原则而是基本制度。 国际上对审判公开通常称为 〔3〕 “权利”,并认为这一权利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公众的权利。 但也有学者在分析 “权利论”的理论基础后认为:“对于公开审判的价值最好不用权利来表述,而是将公开审判看作是作 〔4〕 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的刑事法院应有的恰当运转机制。” *叶青,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海锋,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讲师、博士研究生。 文中数据统计部分由刘冠男同学完成,在此表示感谢。 本文是上海市法学会2010年度重点课题“我国审判公开问题的实证考察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XM433814)和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科研创新重点项目“我国审判公开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ZS16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笔者于2011年2月24日在期刊网上输入关键词为审判公开进行查询,发现自2000年至2010年间的核心期刊中,直接标以原则 作为题目的有22篇,以制度作为题目的有17篇。 2〕参见梅胜、向红:《刑事诉讼审判公开的缺陷与完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 〔3〕参见岳礼玲:《刑事审判与人权保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 〔4〕 — 115.转引自〔3〕,岳礼玲书, 第85页。 ·68 · 刑事审判公开的程序性救济 笔者无意对审判公开到底是基本制度还是基本原则作出任一结论,但仅仅因民事诉讼法律是如 此规定的,或因只适用于某个诉讼阶段就认定为制度,显然理由不够充分。其实,《刑事诉讼法》中没 有明确规定审判公开是原则还是制度,则两者都有可能。至于审判公开只适用于审判阶段,故只能是 制度而不能为原则,也与公认的原则认定标准有异。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程序更为复杂,阶段更 多,但审判仍然居于中心地位,仍可以据此认定审判公开为基本原则;而且由于审判公开规定在总则 中,一般也被认为是原则之一。不过作为刑事程序的中心———审判的一项具体要求,且具有一系列法 律规范的保障,作为一种制度或称其为基本制度也并无不妥。 笔者更关心审判公开是否能成为一项权利。无论是作为原则、还是作为制度,司法机关都必须要 遵守。它是司法机关运行司法权过程中应有的机制,但作为司法机关的职责或是义务并不代表当然 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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