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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李翔-2014年期末考试
1、刑事管辖权
(1)适用顺序: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行为或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土便适用属地管辖
2、犯罪中止与未遂
(1)成立条件:
①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预备、实行阶段)
②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③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所要实施的该犯罪的法定结果)
(2)中止的自动性
①中止动机的伦理性—————— 【非必要条件】
②放弃犯意的彻底性—————— 【必要条件】
③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 【中止】
④基于嫌弃、厌恶而放弃———— 【中止】
⑤担心被发觉而放弃—————— 【未遂】
⑥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 【未遂】
⑦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 【中止】
⑧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可再次实施)【中止】
(3)未遂
①要求着手——实质客观说: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性
②犯罪未得逞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从常识上看;从程度上看是否足以抑制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
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具有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
义务的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不限于刑法);
②职业所带来的义务; 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③职务所带来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所带来的义务(包括法律、一般行为)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3)没有履行该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4、14-16周岁未成年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第 17条中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规定的是行
为而不是罪名。
(2)第269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被害人承诺
条件:
①权利人有权处分财产; ——无权无效
②损害不得超出承诺范围;——超出无效
③承诺时间必须发生在损害行为之前;——事后承诺无效
④承诺内容不包括生命或重大身体健康——包括无效
出卖人体器官——推定不承诺
6、缓刑考验期
法条索引
一、缓刑的条件
第72条【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
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的考验期及期内考察
第73条【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74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75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管制+1:未经许可不得行驶《宪法》规定的出版、游行示威等6项基本权利
7、共同犯罪及共同犯罪人
A、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1)两人以上——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单位;单位+单位
2)自然中至少有一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2)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3)主观条件:共同故意,即意思联络
(4)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共同过失;
2)一方故意一方过失;
3)片面共犯 (缺乏意思联络)——李翔:坚持共犯独立说1
①片面教唆
②片面实行
③片面帮助
B、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1、以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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