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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
报告指南 (试行)
广东省企业 (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
报告指南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2011 年10 月,广东省被确定为我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的省份之一。2012 年 9 月,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碳排放
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64 号),2014 年1
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 197
号),明确要求广东省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根
据《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 号)和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
施细则(试行)》及《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试
行)》(以下简称《报告指南》)。《报告指南》是企业碳排放信息
报告与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依据。
二、编制过程
2012 年 7 月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研究机构、高校等力量
成立了省碳排放报告核查研究小组,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
体系的研究,研究小组组成单位包括中山大学低碳科技与经济研
究中心、省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华南理工
大学、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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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中心。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安排,首批《报告指南》涵盖行
业包括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石化等行业,其中,中山大学低
碳科技与经济研究中心牵头编制《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
排放信息报告指南通则》(以下简称“指南通则”),华南理工大
学牵头编制《广东省火力发电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牵头编制《广东省水泥企业二氧化碳
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广东省石化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
指南》,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牵头编制《广东省钢铁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4 年省发展改革委还将根
据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进展情况,陆续出台陶瓷、纺织、化工、
造纸、有色行业、交通运输和建筑领域企业(单位)碳排放信息
报告指南,逐步形成省碳排放报告指南体系。
2012 年7 月至11 月,编制单位在借鉴国内外有关企业碳排
放核算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
提出《报告指南》初稿。2012 年 11 月30 日,经过首次专家论
证,并经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报告指南》用于指导企业历史
碳排放数据的报告工作。
2013 年3 月至9 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了对全省250 多家
重点企业进行历史碳排放信息初始报告工作。编制单位根据企业
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实际情况对指南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4 年 2 月,省发展改革委再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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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通过《报告指南》,建议可指导本省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工
作。
三、主要内容
指南通则包括9 个章节及附录,分别为适用范围、规范性引
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原则、二氧化碳报告范围、二氧化碳排放
计算方法、数据监测与质量管理、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的内容和
要求,以及相应的报告格式、排放因子参考值等内容。指南通则
中核算的排放活动包括化石燃料燃烧直接排放、工业过程直接排
放以及净外购电力、热力使用产生的间接排放。指南通则为各行
业报告指南确立通用的框架、原则、基本定义术语、计算方法和
报告表式等内容,企业(单位)在开展核算和报告工作时,优先
选用具体行业指南,如无具体行业指南,则参考指南通则进行碳
排放信息报告。
火力发电、水泥、钢铁和石化行业指南框架与指南通则基本
一致,具体计算方法根据行业特点而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指
南核算的排放活动包括燃油、煤炭、天然气等燃料燃烧直接排放,
碳酸盐脱硫过程直接排放;水泥企业指南核算的排放活动包括生
料含有的碳酸盐类分解直接排放,化石燃料和替代燃料燃烧直接
排放,以及净外购电力使用间接排放;钢铁企业指南核算的排放
活动包括石灰烧制直接排放、钢铁生产直接排放、自备电厂发电
直接排放,以及净外购电力使用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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