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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4日 ]
第二章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程序,掌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熟悉消防安全组织及其职责,掌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及落实,熟悉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三项备案的内容,掌握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辨识和判定,掌握消防档案的制作。
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是指社会单位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依照消防法规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运用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奖惩等职能,利用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考核机制等方法,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种管理资源,为实现本单位消防安全目标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就具体单位而言,消防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等其他工作一样,都是单位应当自觉考虑和安排的事情,并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每一个单位都是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而且这种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是政府和监督机关所无法替代的。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第一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由于单位的性质和构成不同,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有较大的差别,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管理将社会单位分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般单位是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统称“公安部61号令”)确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提出了比其他单位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多年以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舞厅、卡拉0K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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