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 · 规划 · 原理 (二) 魏立华-历史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201105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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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历史遗产保护 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概念: 泛指地上地下有形遗存与无形文化积累, 包括三个层次: 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发展历程 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条约和宪章: 1933年 《雅典宪章》——“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 1964年 《威尼斯宪章》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 章》)——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1972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7年 《马丘比丘宪章》 1976年 《内罗毕建议》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 其当代作用的建议》)——重点提出了历史地区在 立法、行政、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 1987年 《华盛顿宪章》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 章》)—— 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 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建国前  1922年考古学研究所、考古学会  1926年考古发掘 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  1930年国民政府的 《古物保存法》  1932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 《条例》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建国后  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 次保护体系 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 以各种通知、指示、暂行办法和指定机构为主 体的早期管理 1961年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1961年第一批180处 “国宝” 1976年 《刑法》中的规定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 双层次保护体系 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 加强与城市规划的结合  国际交流与接轨 研究机构、决策机制 法规与制度建设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1996年屯溪会议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 1997年建设部转发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 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始专项资金援助 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保护规划 概念: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 别丰富 (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市区或郊区),具有重 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通过专项规划落实保护 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 然景观。” 《规划法》 保护规划的作用: 更好地确定和落实发展战略 有利于突出城市特色 有助于感知和认识城市 丰富城市环境 制止破坏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 必须得到体现  总体规划是基础  相当于总体规划层面、深度  不可分割,专项规划之一  可单独/补充编制、审批  积极的规划观,不能单纯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保存历史原貌 和真迹。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 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保护需要考虑的具体内容: 一般是由点、线、面构成的一个整体 点: (古)建构筑物 参照物、标志物 线:传统街道、河流水道、城墙等 观赏路径 面(区域):古建筑群、古园林、传统街区、历史 地段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的编制 1、基础资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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