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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健康权纠纷)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LSJ,公民身份号码XXX,
男,汉族,19XX 年XX 月XX 日出生,农民,住所CQ 市JN 区SD 镇XXX,
邮寄地址CQ 市JN 区XXX,邮编250309,手机号码XX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LXH,公民身份号码XXX,
男,汉族,19XX 年XX 月XX 日出生,住所CQ 市JN 区SD 镇XXX,邮
寄地址CQ 市JN 区XXX,邮编250309,手机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范永雪,DS 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 DS 省 CQ
市槐荫区经十路 22799 号和谐广场银座中心 4 号楼 602 室,邮编
2500121,手机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QHC,公民身份号码XXX,
女,汉族,19XX 年XX 月XX 日出生,个体工商户CQ 市JN 区XXX 经
营者,住所CQ 市JN 区SD 镇XXX,邮寄地址CQ 市JN 区SD 镇XXX,
邮编250309,电话XXX。
再审申请人LSJ、LXH 因与被申请人QHC 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
DS 省CQ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05 月27 日作出的(2015)济民
四终字第XXX 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DS 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第 1 页 共 34 页
1、 依法决定再审;
2、 依法撤销原判决DS 省CQ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济民四
终字第XXX 号民事判决;
3、 依法改判为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
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
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未经质证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申请事由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 在原审中已提交的CQ 市公安局JN 区分局于2013 年12
月24 日11 时48 分至12 时34 分询问再审申请人LXH 的《询问笔录》、
CQ 市公安局JN 区分局于2013 年12 月24 日12 时30 分至13 时09
分询问证人ZLY 的《询问笔录》、CQ 市公安局JN 区分局于2013 年12
月24 日12 时36 分至13 时10分询问再审申请人LSJ 的《询问笔录》、
CQ 市公安局JN 区分局于2013 年12 月24 日14 时51 分至15 时30
分询问证人FJZ 的《询问笔录》、CQ 市公安局JN 区分局于2013 年12
月24 日15 时30 分至16 时20 分询问证人ZM 的《询问笔录》、CQ 市
公安局JN 区分局于2013 年12 月24 日19 时20 分至20 时50 分询问
证人JL 的《询问笔录》、CQ 市公安局JN 区分局于2013 年12 月25
第 2 页 共 34 页
日12 时50 分至13 时40 分询问证人ZYG 的《询问笔录》、CQ 市公安
局JN 区分局于2013 年12 月25 日10 时38 分至11 时08 分询问证人
DXY 的《询问笔录》、CQ 市公安局JN 区分局于2013 年12 月25 日14
时58 分至16 时30 分询问被申请人的《询问笔录》、CQ 市公安局JN
区分局于2013 年12 月26 日14 时10 分至15 时10 分询问证人NHG
的《询问笔录》、CQ 市公安局JN 区分局于2013 年12 月26 日15 时
39 分至16 时29 分询问证人DCY 的《询问笔录》、CQ 市公安局JN 区
分局于2014 年01 月04 日9 时00 分至9 时50 分询问再审申请人LSJ
的《询问笔录》、CQ 市公安局JN 区分局SD 派出所于2014 年03 月28
日作出的《CQ 市公安局 JN 区分局长清公(万)行不不罚决字
[2014]00001 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人民法院未进行质证且
未作为裁判根据,是新证据。
《CQ 市JN 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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